1、包裝物是指納稅人包裝本單位貨物的各種物品。納稅人銷售貨物時另收取包裝物押金,目的是促使購貨方及早退回包裝物以便周轉使用。
2、根據現行增值稅及消費稅的有關規定,包裝物押金收入單獨記賬核算的,時間在壹年以內又未逾期的,不並入銷售額征稅,但對逾期未收回包裝物不再退還的押金;應按規定計算征收增值稅和消費稅。
包裝物押金處理方式:
1、銷售貨物收取的包裝物押金,如果單獨記賬核算,時間在1年以內,又未過期的,不並入銷售額征稅;
2、因逾期(1年為限)未收回包裝物不再退還的押金,應並入銷售額征稅。征稅時註意兩點:壹是逾期包裝物押金為含稅收入,需換算成不含稅價再並入銷售額;二是征稅稅率為所包裝貨物適用稅率;
3、酒類產品:啤酒、黃酒:按是否逾期處理;啤酒、黃酒以外的其他酒類產品:收取的押金,無論是否逾期壹律並入銷售額征稅。
綜上所述,包裝物押金指企業出借包裝物時,按包裝物價值的壹定標準收取的抵押款項。如借入單位因物資損壞或其它原因不能歸還時,借出單位可以用押金抵補損失。按照現行產品稅、增值稅規定,企業收取的包裝物押金不征稅,但對企業逾期不予退還的包裝物押金,應轉作產品銷售收入,按規定計算納稅。
法律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酒類產品包裝物押金征稅問題的通知》
為了確保國家的財政收入,堵塞稅收漏洞,經研究決定:從1995年6月1日起,對酒類產品生產企業銷售酒類產品而收取的包裝物押金,無論押金是否返還與會計上如何核算,均需並入酒類產品銷售額中,依酒類產品的適用稅率征收消費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