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郵政業的概念和征稅範圍
郵政業,是指中國郵政集團公司及其所屬郵政企業提供郵件寄遞、郵政匯兌、機要通信和郵政代理等郵政基本服務的業務活動。包括郵政普遍服務、郵政特殊服務和其他郵政服務。
(壹)郵政普遍服務。
郵政普遍服務,是指函件、包裹等郵件寄遞,以及郵票發行、報刊發行和郵政匯兌等業務活動。
函件,是指信函、印刷品、郵資封片卡、無名址函件和郵政小包等。
包裹,是指按照封裝上的名址遞送給特定個人或者單位的獨立封裝的物品,其重量不超過五十千克,任何壹邊的尺寸不超過壹百五十厘米,長、寬、高合計不超過三百厘米。
(二)郵政特殊服務。
郵政特殊服務,是指義務兵平常信函、機要通信、盲人讀物和革命烈士遺物的寄遞等業務活動。
(三)其他郵政服務。
其他郵政服務,是指郵冊等郵品銷售、郵政代理等業務活動。
郵政儲蓄業務按照金融保險業稅目征收營業稅。這壹部分沒有納入營改增試點範圍,仍應按照現行營業稅政策執行。
根據《試點實施辦法》,提供郵政業服務,稅率為11%。
二、免稅政策與出口免稅
1、中國郵政集團公司及其所屬郵政企業提供的郵政普遍服務和郵政特殊服務免征增值稅。
2、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中國郵政集團公司及其所屬郵政企業為中國郵政速遞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含各級分支機構)代辦速遞、物流、國際包裹、快遞包裹以及禮儀業務等速遞物流類業務取得的代理收入,以及為金融機構代辦金融保險業務取得的代理收入。
中翰稅務合夥人王駿(中國財稅浪子 公***微信為taxlangzi):需要註意的是,執行免稅政策後,中國郵政集團公司及其所屬郵政企業提供郵政業服務僅就郵冊等郵品銷售等其他郵政服務計算繳納增值稅。
根據《應稅服務適用增值稅零稅率和免稅政策的規定》,境內的單位和個人提供的為出口貨物提供的郵政業服務免征增值稅。
三、郵政業主要政策變化
1、根據《中華人民***和國郵政法》重新定義郵政業
《應稅服務範圍註釋》中“郵政業”與《中華人民***和國郵政法》中“第三章郵政服務”的規定基本壹致。《中華人民***和國郵政法》的“郵政服務”中包括郵政儲蓄,郵政儲蓄未納入改征增值稅範圍,仍按照金融保險業稅目征收營業稅。
《應稅服務範圍註釋》中“郵政業”的範疇與原營業稅政策中“郵政”的範疇基本壹致。原營業稅政策中,快遞業務按“郵電通信業”稅目征收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後,快遞業務按收派服務等稅目征稅。
2、改征增值稅
從3%稅率全額征收的營業稅改為11%稅率按增值額征收的增值稅。
3、免稅範圍擴大
財稅200647號文規定,對國家郵政局及其所屬郵政單位提供郵政普遍服務和特殊服務業務(具體為函件、包裹、匯票、機要通信、黨報黨刊發行)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享受免稅的黨報黨刊發行收入按郵政企業報刊發行收入的70%計算。
106號文規定,中國郵政集團公司及其所屬郵政企業提供的郵政普遍服務和郵政特殊服務免征增值稅。
和原營業稅文件相比,主要變化包括:
①免稅範圍從原來“函件、包裹、匯票、機要通信、黨報黨刊發行”擴大到《應稅服務範圍註釋》中的“函件、包裹等郵件寄遞,以及郵票發行、報刊發行和郵政匯兌等業務活動”和“義務兵平常信函、機要通信、盲人讀物和革命烈士遺物的寄遞等業務活動”;②報刊發行收入全額免稅,不需要再按比例計算免稅金額。
財稅201382號文規定,對中國郵政集團公司及其所屬郵政企業為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及其所屬分行、支行代辦金融業務取得的代理金融業務收入,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免征營業稅。對中國郵政集團公司及其所屬郵政企業為中國郵政速遞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含各級分支機構)代辦速遞、物流、國際包裹、快遞包裹以及禮儀業務等速遞物流類業務取得的代理速遞物流業務收入,自2013年6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免征營業稅。
106號文規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中國郵政集團公司及其所屬郵政企業為中國郵政速遞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含各級分支機構)代辦速遞、物流、國際包裹、快遞包裹以及禮儀業務等速遞物流類業務取得的代理收入,以及為金融機構代辦金融保險業務取得的代理收入。
和原營業稅文件相比,代理速遞物流業務政策平移。代理金融保險業務政策有所變化:①服務對象擴大,從“為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及其所屬分行、支行代辦”擴大到“為金融機構代辦”;②服務內容擴大,從“代辦金融業務”擴大到“代辦金融保險業務”。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規定執行(/ntax/apps/laws/index.php/LawsText/lawsContent/lawsId/5868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