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優惠政策
根據國務院賦予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國家級高新技術產業園區的優惠政策和《關於企業技術創新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88號)及其他相關文件規定,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內企業可以享受以下高新產業優惠政策:在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中關村科技園區亦莊科技園內設立經營並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享受國家級高新產業園區的優惠政策:企業所得稅減按15%稅率征收。出口產品的產值達到當年總產值40%(不含)以上的,經稅務部門核定批準的企業,企業所得稅減按10%稅率征收。
1、內資企業優惠政策
自2006年1月1日起,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新創辦的高新技術企業,自獲利年度起兩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免稅期滿後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上述企業在投產經營後,其獲利年度以第壹個獲得利潤的納稅年度開始計算;企業開辦初期有虧損的,可以按照稅法規定逐年結轉彌補,其獲利年度以彌補後有利潤的納稅年度開始計算。按照現行規定享受新辦高新技術企業自投產年度起兩年免征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內資企業,應繼續執行原優惠政策至期滿,不再享受自獲利年度其兩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
2、軟件企業享受以下優惠政策
新創辦的軟件生產企業經認定後,自獲利年度起,第壹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所得稅。對增值稅壹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軟件產品,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稅率征收增值稅,對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對軟件企業進口所需的自用設備,以及按照合同隨設備進口的技術(含軟件)及配套件、備件,除列入《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和《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的商品外,均可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3、經認定的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自認定之日起三年內,所繳納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增值稅的地方收入部分,由財政安排專項資金支持;之後兩年減半支持。經認定的重大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自認定之日起五年內上繳的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增值稅的地方收入部分,由財政安排專項資金支持;之後三年減半支持。對上述財政安排的專項資金,80% 用於相關企業的技術創新,20%納入技術創新資金集中使用。
4、對單位和個人在本市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有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其他優惠政策:
2006年1月1日以後,企業新購進的用於研究、開發的儀器和設備單臺價值在30萬元以下,可壹次或分次攤入成本。企業當年發生的技術開發費,在按規定實行100%扣除的基礎上,可再按當年費用實際發生額的50%在企業所得稅前加計扣除。企業事業單位進行技術轉讓,以及在技術轉讓過程中發生的與技術轉讓有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的所得,年凈收入在30萬元(含30萬元)以下的,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超過30萬元的部分,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