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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跨區的稅務變更如何辦理?

廣州跨區變更稅務登記辦稅指引

文件依據

《廣州市國家稅務局征管工作規程(第5稿)》

第壹部分第二章《變更登記》

適用範圍

納稅人發生以下變更事項,應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持有關證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變更稅務登記,並辦理有關稅務檢查手續。

1.註冊地址變更:新舊註冊地址分別在廣州市其他行政區域及天河區。

納稅人在申請變更前正被稽查局、檢查分局立案查處的,不能辦理跨區的稅務登記變更。

2.核算形式變更,且總機構與分支機構分別屬天河區及廣州市其他行政區域:

(1)支機構由非獨立核算變更為獨立核算,根據分支機構註冊地址(外區)屬地征管;

(2)分支機構由獨立核算變更為非獨立核算,根據總機構註冊地址(外區)屬地征管;

(3)總機構或分支機構註冊地址在番禺區、南沙區、花都區、增城市、從化市的納稅人,總機構與分支機構分別屬地征管,其核算形式變更不適用本辦稅指引。

3.因稅務機關原因,按屬地原則調整主管稅務區局。

應提交的資料

1.《註銷稅務登記申請審批表》(壹式三份);

2.《核銷發票呈批表》(空白發票待核銷企業適用) (壹式三份);

3.《稅務登記變更表》(壹式二份);

4.《納稅人遷移前增值稅防偽稅控專用發票情況表》(壹式三份);

5.《取消帳戶繳稅功能申請表》;

6.原簽訂的《委托繳稅協議書》原件;

7.已變更的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8.已變更的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9.國稅稅務登記證正、副本原件

10.屬法人自有房產的,提供房產證原件及復印件;屬租用的,提供租賃合同原件、復印件及出租方的產權證明復印件(若出租方為有出租業務的納稅人且因歷史原因確實無法提供產權證明的,可提供出租方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及同意承擔相關責任的證明)。

11.總機構批準分支機構獨立核算的證明(核算形式變更企業適用)

12.《出口企業非年度正常清算報告》(有進出口業務的納稅人適用,由天河區國稅局進出口稅收業務科出具)

13.尚未使用完的空白發票,《發票領購簿》;《購領(訂購)發票領、用、存分類(分戶)登記薄》,購票手折及收據

14.三年內購買的所有發票、會計賬簿、憑證及相關財務資料(如銀行對帳單等)

15.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年度清算報告(外資企業適用)

辦理程序

1.分局征收組:領取表格及跨區變更稅務登記辦稅指引。

2.區局進出口稅收業務科:受理納稅人免、抵、退稅清算申請,出具《出口企業非年度正常清算報告》。(經營範圍涉及進出口業務的納稅人適用)

3.分局管理組:

①清理函件;

②核銷實物發票;

③查詢欠稅及呆帳情況;

4.分局征收組:

①憑《核銷發票呈批表》在2.0系統進行發票稽核錄入及核銷發票。

②完成壹般納稅人遷移前所有開票信息的報稅工作,並在《納稅人遷移前增值稅防偽稅控專用發票情況表》(壹式三份)加具意見。

③清繳欠稅及呆帳。

5.分局檢查組:提交上列資料,進行查帳(時限:7個工作日)。

6.分局征收組:

①憑原開戶銀行加蓋公章的《取消帳戶繳稅功能申請表》在2.0系統刪除納稅人的繳稅帳戶資料,並在原簽訂的《委托繳稅協議書》原件上加蓋“作廢”章。

②憑分局檢查組出具的《註銷稅務登記申請審批表》及上列資料受理納稅人跨區變更稅務登記申請,即時修改稅登資料,發出《納稅人遷移通知書》。

7.納稅人憑《遷移通知書》、《變更稅務登記申請表》及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到變更後的主管稅務機關報到。

受理地點

稅務分局全程服務受理窗

服務時限

除檢查組需要7個工作日外,其他為即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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