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主觀性:稅前扣除是指根據稅收規定,形式上合理的成本費用,允許稅前扣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規定,下列費用不得扣除。。(壹)支付給投資者的股息、紅利和其他股權投資收益;(2)企業所得稅;(3)稅收滯納金;(四)罰款、罰金和罰沒財物的損失;(五)本法第九條規定以外的捐贈支出;(6)贊助支出;(7)未經批準的儲備支出;(八)與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進壹步明確,贊助支出是指與生產經營活動無關的各種非廣告性支出;未經批準的儲備支出,是指不符合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資產減值準備、風險準備金等儲備支出。不能在所得稅前扣除的支出項目納稅人應當在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律法規準確確認可以在所得稅前扣除的支出項目。筆者將不能稅前扣除的支出項目總結如下。10公益捐贈情況不可稅前扣除,可按壹定比例稅前扣除。實踐中,壹些企業對公益捐贈的稅收政策不熟悉,以為公益捐贈可以稅前扣除。眾所周知,以下10情況的捐贈不能稅前扣除: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限額的捐贈不能稅前扣除;未取得合法的扣除憑證,不允許稅前扣除;對個人或單位的直接捐贈不能稅前扣除;不在捐贈支出清單或不在當年清單的不得扣除;公益性捐贈的逾期費用不允許在稅前扣除;如果納稅申報文件不完整,則不允許稅前扣除;各類贊助費用不得在稅前扣除;虧損企業的公益性捐贈不允許稅前扣除;非公益性捐贈不得稅前扣除;企業經批準的捐贈支出不允許稅前扣除。預提費用不得在稅前扣除,是指企業從成本中預付但未實際支付的費用。壹般來說,預提費用的範圍相當廣泛,如預提貸款利息、預提保險費、預提租金、預提修理費用、預提產品銷售業務費用等。根據稅法規定,除國家另有規定允許在稅前扣除預提費用的六種特殊情況外,提取準備金或者采取其他預提方式發生的費用,不得在稅前扣除。允許稅前扣除的六種情況包括:應計銀行貸款利息;應計棄置費用;以後支付期間租賃費;未取得全額發票的固定資產,可暫按合同金額納入固定資產計稅依據計提折舊;房地產企業具體預提費用;批準了五種儲備支出。10各種“缺陷憑證”無合法憑證不得作為費用稅前扣除的依據,不得在稅前扣除。主要包括10情況:以非轉賬方式支付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憑證;對境外發票有異議的,不能提供境外公證證明;發行權益性證券支付的費用和傭金憑證;虛假發票;取得跨期證書5年以上;不屬於當前期間的費用憑證;未按要求取得合法有效證件的;結算期間未取得有效證件;獲取不符合要求的發票;企業租用員工私家車沒有協議費。超過定額標準的費用,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允許稅前扣除的特定項目中扣除,但應當按照規定的範圍和標準在稅前扣除。稅收法律法規有具體的扣除範圍和標準(比例或金額),超過或超過法定範圍和定額標準的實際支出,不得在稅前扣除。費用類包括: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費、職工工會費、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捐贈費用、利息費用、手續費、傭金費用、五險壹金、補充養老和補充醫療保險等。商業保險費不得在稅前扣除。《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繳納的商業保險費不得扣除,但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繳納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和國務院財政、稅務部門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業保險費除外。企業為其投資者或職工投保的特定商業保險,可能具有特殊功能,與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直接相關,不宜規定不得稅前扣除。企業按照國家規定為特殊工種勞動者繳納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險費,以及按照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可以在稅前扣除的商業保險費,允許在稅前扣除。也就是說,企業為其投資者或員工投保商業保險所發生的保險費支出,僅限於上述兩項,允許稅前扣除。商業保險費不得在稅前扣除。支付的工資薪金未扣繳個人所得稅的,不得在稅前扣除《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規定,工資薪金支出合理的要求之壹是個人所得稅已代扣代繳。因此,企業支付的工資薪金未進行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的,不能證明其工資薪金的屬性,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未申報的資產損失不得在稅前扣除。《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第25號)第四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資產損失,應當在實際發生並已進行會計處理的年度申報中扣除;合法資產損失應在企業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證據證明該資產已符合確認合法資產損失條件並已進行賬務處理的年度申報中予以扣除。第五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在稅前扣除。未申報的虧損不得在稅前扣除。資本性支出不得在稅前壹次性扣除,是指納稅人購建固定資產和對外投資的支出。這裏的對外投資支出包括納稅人以貨幣資金、實物和無形資產形式對其他單位的投資,包括長期投資和購買股票等短期投資。無形資產轉讓開發費用不得在稅前扣除,是指納稅人自行購買無形資產和開發形成無形資產的費用。上述費用不可直接扣除,可通過提取折舊和銷售費用逐步扣除。《企業所得稅法》第十壹條規定,下列固定資產不得扣除折舊:未投入使用的房屋、建築物以外的固定資產;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已提足折舊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與經營活動無關的固定資產;記錄為固定資產的土地的單獨估價;其他不允許扣除折舊的固定資產。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二條規定,四種情況的無形資產不得以攤銷費用在稅前扣除,下列無形資產不得以攤銷費用扣除: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已扣除自行開發費用的無形資產;自創商譽;與經營活動無關的無形資產;其他不能從攤銷費用中扣除的無形資產。有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賠償的部分不得稅前扣除,是指納稅人參加財產保險後,遭受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保險公司支付的賠償。這項補償不允許扣除。為其他企業提供貸款擔保所發生的本金和利息支出,不得在稅前扣除。納稅人為與自身應稅收入無關的其他獨立納稅人提供的貸款擔保,以及被擔保納稅人因被擔保方未清償貸款而發生的本息,不得在擔保企業稅前扣除。法律客觀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 (壹)支付給投資者的股息、紅利等股權投資收益;(2)企業所得稅;(3)稅收滯納金;(四)罰款、罰金和罰沒財物的損失;(五)本法第九條規定以外的捐贈支出;(6)贊助支出;(7)未經批準的儲備支出;(八)與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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