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格來講,《公務員法》規範管理的單位包括以下六類:
1、政府部門:政府部門是真正由《公務員法》調節管理的機關,是真正意義上的“公務員單位”。公務員的定義,就是指“負責統籌相關管理經濟以及社會秩序的人員,要維護國家法律,同時貫徹落實相關義務”。而承擔這些職能的,就是政府部門,黨委、人大、政協、群團等機關,只是領導或者輔助政府部門發揮職能
2、黨委機關:黨委機關嚴格意義上來講,是參照《公務員法》管理機關。但習慣上,黨委機關就是公務員機關,尤其是為了和參公事業單位區分,不再強調其參公管理的性質。
3、人大機關、政協機關:和黨委機關壹樣,同樣是參照管理,但現在也是不再強調其參公管理的性質,直接認為是公務員機關。
4、群團機關:各地群團機關,主要包括團委、婦聯、工會,各地設置為群團機關,公務員崗位。群團***有28個,基本上設置為機關的,也就這三個,省市以上多壹些,但都不統壹。5、垂直管理部門:主要包括法院、檢察院、生態環境局、稅務局等。和政府部門壹樣,是公務員單位。
6、參公事業單位:事業單位中,主要或者完全承擔行政職能的,經批準參照《公務員法》管理。雖然使用的是事業編制,但其身份參公,工資待遇和公務員壹樣,也可以在公務員崗位調任,和公務員沒有什麽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