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置稅必須交在上牌城市。在上正式牌前,需要先繳納購置稅或者叫附加費用。購置稅是由稅務機關征收的購置稅制設置範圍內相關財物的行為和財產征收的稅收。如車輛購置稅等。車輛購置稅是對在我國境內購置規定車輛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壹種稅,它由車輛購置附加費演變而來。新車上戶購置稅去當地國家稅務局車輛購置稅征收崗位,或者單獨設立的車輛購置稅征收辦公室繳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車輛購置稅法》第十條
車輛購置稅由稅務機關負責征收。
《中華人民***和國車輛購置稅法》第十壹條
納稅人購置應稅車輛,應當向車輛登記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車輛購置稅;購置不需要辦理車輛登記的應稅車輛的,應當向納稅人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車輛購置稅。
《中華人民***和國車輛購置稅法》第十二條
車輛購置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購置應稅車輛的當日。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申報繳納車輛購置稅。
《中華人民***和國車輛購置稅法》第十三條
納稅人應當在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車輛註冊登記前,繳納車輛購置稅。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車輛註冊登記,應當根據稅務機關提供的應稅車輛完稅或者免稅電子信息對納稅人申請登記的車輛信息進行核對,核對無誤後依法辦理車輛註冊登記。
《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第三條
納稅人應到下列地點辦理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
(壹)需要辦理車輛登記註冊手續的納稅人,向車輛登記註冊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二)不需要辦理車輛登記註冊手續的納稅人,向納稅人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