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進銷存的定義
稅務機關代開發票是指稅務機關根據收款人(或勞務提供者)的申請和法律、法規及其他規範性文件的規定,代其向付款人(或勞務提供者)開具發票的行為。
二、開具發票的申請
1.凡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應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領購和開具與其經營範圍相應的普通發票。但稅法規定的銷售貨物、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等商業活動(餐飲娛樂除外),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普通發票:
(1)納稅人雖已領購發票,但因臨時取得超出領購發票範圍或超出領購發票開具限額的非預期業務收入,需要開具發票;
(二)發票已被稅務機關依法收繳或停止發售發票的納稅人,需要開具發票取得經營收入的;
(三)外省(自治區、直轄市)納稅人臨時來本地區從事經營活動,原則上憑《稅務登記管理報表》到經營地稅務機關辦理查驗登記,並自行開具發票;因為業務量小,開票頻率低,可以向經營地稅務機關申請代開。
2 .未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申請代開發票。
(1)申請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至辦理稅務登記之日止,其經營收入需要開具發票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為其開具發票。
(二)主管稅務機關應對本應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在辦理完稅務登記手續後,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至領取稅務機關登記證之日止的業務收入,需要開具發票的,應代其開具發票。
(三)依法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其臨時收入需要開具發票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為其開具發票。
3.稅務機關為小規模納稅人開具專用發票。
小規模納稅人不得通過專用設備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稅務機關需要為小規模納稅人開具紅色專用發票。需要註意的是,無論是自開發票還是稅務機關開具發票,開票金額都是提供建築勞務取得的總價和價外費用。
如小規模納稅人提供建築勞務、分包業務收入654.38+0萬元,支付分包款20萬元。計稅時,增值稅按照80萬元計算繳納,但對建築勞務接收方開票時,按照654.38+0萬元全額開票。考慮到建築勞務接受方全額支付價款,需要取得全額增值稅發票,為納稅人提供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建築勞務,差額部分允許征稅但全額開具。因此,小規模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勞務時,實際預繳的稅額可能不等於發票票面註明的稅額。
自2019年6月1日起,建築業納入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範圍。月銷售額3萬元以上(或季銷售額9萬元以上)的建築業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在提供建築勞務、銷售貨物或發生其他增值稅應稅行為時,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自行開具。
自開票試點納稅人銷售已取得的不動產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仍需向當地稅務機關申請開具。
自開票試點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應納稅額,應在規定的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填寫申報表時,應按照3%和5%的征收率,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第二欄和第五欄“本期數”對應欄目中填寫本期開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銷售額。
三。有關註意事項
國稅機關和地稅機關使用新系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增值稅普通發票。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六聯,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五聯。
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賣方開戶行及賬號”壹欄應填寫完稅證明的字樣及號碼或系統稅務發票號碼(代開免稅的增值稅普通發票不能填寫)。
跨縣(市、區)提供房地產經營租賃服務和建築服務的小規模納稅人(不含其他個人),在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時,在發票備註欄自動打印“YD”字樣。
綜上所述,申請開具發票必須真實可信,開具發票必須嚴格按照發票管理辦法執行。既要嚴格控制發票的使用,又要認真核對發票內容,有效降低開票風險,及時避免不必要的財產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