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機關在什麽情況下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應納稅額:
(壹)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帳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會計賬簿而未設置的;
(三)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絕提供納稅信息的;
(四)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不全,造成賬目審計困難的;
(五)因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又未按照稅務機關責令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的;
(六)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
稅務機關核定應納稅額的具體程序和方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制定。
相關知識點
1.外企在中國納稅有哪些步驟?
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企業或者機構、場所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費用;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或者費用而減少應納稅所得額或者收入額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
二、出納人員不得擔任什麽工作?
會計機構內部應當建立審計制度。
出納人員不得兼任稽核人員、保管會計檔案和登記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
知識拓展:《會計基礎工作規範》第十二條規定,壹人可以擔任壹個崗位,壹人可以擔任多個崗位或者多個崗位。但出納不得負責審計、保管會計檔案和登記收入、費用、債權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