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房地產交易中個人無償捐贈房地產稅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06號144發布日期:2006年9月否14狀態:有效國稅發〔2006〕14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西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為加強房地產交易中個人捐贈不動產的稅收管理,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1 .關於加強個人捐贈房地產稅收管理(壹)關於加強個人捐贈房地產營業稅稅收管理1。個人將不動產贈與他人,包括繼承、繼承處置和其他無償贈與不動產,納稅人在申請免征營業稅時,應根據不同情況向稅務機關提交相關證明材料:(1)屬於不動產繼承的,繼承人應提交《繼承證書》、房產所有權證和公證處出具的《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登記表》(見附件);(2)遺囑人處分房地產的,遺囑人或者受遺贈人應當提交遺囑公證書、遺囑繼承公證書或者接受遺贈公證書、房產所有權證和公證處出具的個人無償贈與房地產登記表;(三)其他情況,受贈人應當提交房產所有人的贈與證明和受贈人的接受贈與證明,或者雙方辦理的贈與合同證明,以及房產所有權證和個人無償贈與房產登記表。以上證明材料必須提交原件。稅務機關應認真審核上述材料。材料齊全、填寫正確的,應當在提交的《個人無償捐贈不動產登記表》上簽名蓋章,退回作者,留存相關公證證明復印件,同時辦理營業稅免稅手續。2.個人無償捐贈不動產的,稅務機關不得向其出售發票或者代其開具發票。(二)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的契稅和印花稅的稅收管理對於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受贈人應當全額繳納契稅。納稅人在繳納契稅和印花稅時,必須提交經稅務機關審核簽字的《個人無償捐贈房地產登記表》。稅務機關(或其他稅務機關)應在納稅人的契稅、印花稅完稅憑證上加蓋“個人無償捐贈”印章,在《個人無償捐贈不動產登記表》上簽字並保存。稅務機關應積極與房管部門溝通協調,爭取房管部門為持有蓋有“個人無償贈與”印章的契稅完稅證明的個人辦理捐贈財產權利轉移登記手續,對未持有蓋有“個人無償贈與”印章的契稅完稅證明的個人不予辦理捐贈財產權利轉移登記手續。二。關於加強個人對外銷售捐贈房地產的稅收管理(壹)關於加強個人對外銷售捐贈房地產的稅收管理,個人對外銷售無償捐贈取得的房屋征收營業稅時,對通過繼承、遺囑、離婚、贍養、直系親屬贈與等方式取得的房屋,其購買時間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房地產稅收政策若幹具體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 65438+)。對通過其他無償捐贈方式取得的住房,按照捐贈後新的房屋產權證或契稅完稅證明上註明的時間確定住房購買時間,不再執行國稅發〔2005〕172號文第四條關於購買時間的規定。(二)關於加強個人銷售捐贈房地產個人所得稅的稅收管理;受贈人無償取得贈與人贈與的房地產後再次轉讓房地產的,在繳納個人所得稅時,以財產轉讓所得扣除贈與和房屋轉讓過程中繳納的稅款及相關合理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照20%的適用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對個人捐贈不動產征收個人所得稅時,不得批準征收,必須嚴格按照稅法規定征收。三。關於加強個人贈與不動產後續管理的問題(壹)稅務機關對無償贈與不動產的納稅人進行分戶建檔,並定期與公證處核對公證書復印件相關信息,確保公證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二)稅務機關應加強與房管部門的合作,定期將《個人無償捐贈不動產登記表》中的相關信息與房管部門的捐贈不動產權屬轉移登記信息進行核對,並加強對個人無償捐贈不動產的後續管理。(三)稅務機關應加強對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的營業稅評估,將本期不動產無償贈與的相關數據與歷史數據(如上年同期)進行比對。如有異常情況,應進壹步檢查核實,對確實有問題的捐贈行為,按有關規定處理。(四)納稅人在個人捐贈不動產過程中,向受贈人收取貨物、貨幣或者其他經濟利益,但提供虛假資料,辦理無償捐贈相關手續,未按規定繳納營業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稅款、滯納金,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予以相關處罰。(五)稅務機關應向房屋中介機構做好稅法宣傳,使其協助做好無償贈送房產的稅收管理工作。附件:個人無償捐贈不動產登記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2006年9月14日參考網址:/Page/StatuteDetail.aspx?StatuteID=7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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