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報核繳。即納稅人把已經算出的應納稅額向稅務機關申報,經稅務機關審批,填發繳款書,交由納稅單位向銀行納稅的壹種征收方式。
(二)、查定征收。即對生產不固定、賬務不健全的納稅單位,由稅務機關依據其生產設備、從業人員和正常條件下的生產經營情況,對其產值的應稅產品查定產量和銷售額(或對其經營項目查定營業額和利潤額),依率計征的壹種征收方式。
(三)、定期定額征收。即對壹些營業額和所得收入難以準確計算的個體工商戶,經過自行申報,由稅務機關核定壹定時期的營業額和所得稅附征率,實行營業稅或增值稅和所得稅合並征收的壹種方式。
(四)、代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條 稅收的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
《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六條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或者募集的實收股本總額(三)股份發行、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規定(四)發起人制訂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設立的經創立大會通過(五)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六)有公司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