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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責任公司股東退股後如何清算?

法律分析:壹是股權轉讓;股東將其股份轉讓給公司其他股東或者股東以外的第三人,從而退出公司,完成股東退股。這種方式其實就是股權出售,轉讓給其他股東,雙方可以直接簽約;向第三人轉讓的,必須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方可轉讓,股東有優先受讓股權的權利。以股權轉讓方式退股不存在對公司的清算,股權價格可根據當前股權價值確定。

第二,如果公司不打算繼續經營,由股東會決定解散。這時候就需要通過股東會的決議來實施對公司的清算。清算流程: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提出清算方案-分配公司資產-結束清算。清算結束後,可以解散公司,在工商、稅務辦理註銷業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壹百八十條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壹)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定解散;

(三)公司因合並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營業執照被依法吊銷、責令關閉或者撤銷;

(五)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本法第壹百八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第壹百八十三條公司因本法第壹百八十條第(壹)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申請,並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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