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轄區內城市管理的職責。負責居民區、街巷的環境衛生和綠化管理;組織和監督查處違法建設、非法占用道路、無照經營和違反市容、環境衛生和綠化管理規定的行為;領導和指導全區城管監察支隊的行政執法工作;配合市、區環保部門對環境汙染項目的治理進行監督;配合建設主管部門監督施工單位依法施工,防止施工揚塵擾民;配合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做好居民工作,維護施工秩序;指導、監督、檢查住宅小區的物業管理;協調、監督、檢查公安、工商、稅務、環衛、綠化、司法、房管等職能部門派出的機構或專職人員的執法工作。
2、轄區內的社會管理職責。向轄區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下達區域性、群眾性任務,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組織單位、居民和農民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和創建活動;制定本地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流動人口和向流動人口出租房屋的綜合管理;負責計劃生育、統計、紅十字會和人民調解工作;協調有關部門做好勞動就業工作;負責擁軍、民兵預備役、征兵、人防等工作;維護老年人、婦女、未成年人和殘疾人的合法權益。
3、轄區內社區建設和社區服務職責。制定社區建設發展規劃,落實社區建設的各項任務;參與轄區內新建住宅區配套公共設施的驗收,有權要求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劃要求糾正配套公共設施不落實或施工質量存在問題的情況;制定轄區社區發展規劃,發展社區服務設施,合理配置和充分利用社區服務資源;組織社區服務誌願者,動員單位和居民興辦社區服務事業;興辦社會福利事業,做好社會救助、社會保險等社會保障工作。
4.轄區內居民的責任。指導社區居委會的工作,及時向上級反映居民的意見和要求;對居民進行法制和社會公德教育,組織居民參與社區環境整治等社會公益活動;組織群眾性文化體育活動、社區教育和衛生工作,普及科學知識。
5、對區政府職能機構實施監督考核。組織轄區內單位和居民對區政府職能部門派出機構或專職人員的工作進行民主評議,並將考核結果報區政府和主管部門,作為派出機構負責人或專職人員任免、調動和獎勵的依據之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