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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拆遷應該如何補償?

補償價格應根據征收規定和建築條件綜合確定。這篇簡單的文字很難解釋。每個幼兒園的情況都不壹樣。這裏是壹份關於幼兒園拆遷補償的判決書。請看看它。

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

行政判決

(2016)魯13行楚75號

原告王廷榮,女,1972年2月20日出生,漢族,居民,住蘭陵縣。

委托代理人:王維舟、夏濤,北京市萬典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蘭陵縣人民政府(原蒼山縣人民政府)。住所:縣城蘭陵路東段。

法定代表人:孫偉,該縣縣長。

委托代理人:馬國立,山東魯泉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吳世全,蘭陵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工作人員。

原告王廷榮不服蘭陵縣人民政府作出的[2015]第18號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於2016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於同日向被告送達起訴狀副本和應訴通知書。同年6月16日,日本法院作出13行初(2016)第75號行政裁定,以“涉案行政征收決定已經提起,本案必須以行政征收決定案的審理結果為準”為由中止訴訟。2017 5月12日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王廷榮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維舟、夏濤,被告蘭陵縣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馬國利、吳世全到庭參加訴訟。此案現已結案。

2015、12、1,蘭陵縣人民政府向被征收人喬國祥、王廷榮作出[2015]第18號房屋征收補償決定,對原告被征收房屋采取貨幣補償或房屋產權調換補償兩種補償方案。

原審陳述認為,被告對涉案征收補償的決定主要依據證據不足,程序嚴重違法,應予撤銷。1.被告在原告不知情的情況下委托估價公司對原告房屋作出估價報告,並將補償決定書和估價報告壹並送達原告,剝奪了原告申請復核鑒定的權利。2.原告就被告作出的房屋征收決定向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案件還在審理中,房屋征收決定的法律效力還在等待中,不能作出補償決定。基於作出補償決定過程中的諸多違法點,被上訴人原訴至法院請求撤銷蘭陵縣人民政府[2015]第18號作出的房屋征收補償決定。

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證據:

證據1。蘭陵鄭錚政補字[2015]第18號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用以證明作出補償決定的行政行為是存在的,是違法的。

證據2。倉房之諾。××房屋所有權證,用以證明原告擁有合法房屋。

證據3。評估報告,用以證明原告房屋的評估情況。評估報告與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同時送達原告。

證據4。相關案例。

證據5。商品房預售合同,用以證明同地段商品房的價格。

證據6。政府常務會議關於中興居委會棚戶區改造項目的報告證明,評估機構應由全體住戶選舉產生,而不是抽簽產生。

被告蘭陵縣人民政府辯稱:1。中興小區改造項目經省多部門批準,項目類型為城市棚戶區,土地為國有土地,被申請人作出的房屋征收決定合法。2.被申請人制定了補償方案,履行了征求公眾意見、論證、聽證、公示等法定程序。補償方案的內容是經過論證、聽證和廣泛收集公眾意見後修改的,程序合法。第三,被申請人公平選擇了評估公司。根據評估公司公示的同地段被征收房屋和商品房價格,征收補償價格不僅公平合理,而且對被征收人給予了極大的優惠。4.被申請人根據補償安置方案作出的補償決定程序合法,所作出的補償保障了被申請人的合法權益。五、征收決定自公告之日起生效,不存在所謂效力待定。綜上,被申請人的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程序合法。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蘭陵縣人民政府在舉證期限內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證據:

第壹組證據:

證據1。臨沂市房產和住房保障局、臨沂市發改委、臨沂市財政局、臨沂市國土資源局、臨沂市規劃局聯合撰寫了臨房發[2015]5號《關於公布2065 438+05年度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務分解實施項目(第壹批)的通知》。

證據2。中興居委會片區房屋征收補償資金證明。

證據3。蘭陵發改委函[2014]第11號《關於確定蘭陵縣中興住宅區棚戶區改造項目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函》;蘭陵縣國土局關於蘭陵縣中興鄰裏片區棚戶區改造項目是否符合蘭陵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函;蘭陵縣規劃局關於蘭陵縣中興小區棚戶區規劃的說明;蘭陵縣人民政府蘭陵政字[2014]49號《關於將中興小區棚戶區改造等兩個項目納入蘭陵縣2014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報告》;蘭陵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蘭陵人大發[2014]35號《關於批準蘭陵縣人民政府關於將原監管場所區域改造等5個項目和中興居委會區域棚戶區改造等2個項目納入蘭陵縣2014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報告》的決定。

以上證據證明中興居委會轄區征收決定程序合法。

第二組證據:

證據1。蘭陵縣中興街道棚戶區改造項目專家論證報告。

證據2。中興居委會片區棚戶區改造項目房屋征收補償方案聽證報告。

證據3。中興居委會片區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草案修改公示。

以上證據證明補償安置方案的制定程序合法,內容合理合法。

第三組證據:

證據:1.2065438+2005年8月31蘭陵縣中興小區棚戶區改造指揮部關於中興小區棚戶區改造項目房屋征收搖號選擇評估機構的通知。

證據2.2065438+9.10,山東省蘭陵縣公證處(2015)蘭陵政字第77號公證書。

證據3。臨沂大宇房地產評估有限公司營業執照和房地產評估機構資質證書(有效期:2011年12月16日至2014年15日)。

證據4.2065438+9月11、2005年臨沂大宇房地產評估有限公司公布的蘭陵縣中興街坊片區棚戶區改造項目中被征收房屋和同壹地段新建普通商品房的市場平均價格。

證據5.2065438+2005年8月65438+2005年8月蘭陵縣卞莊街道中興居委會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

以上證據證明,評估公司對被征收房屋和同地段商品房的價格進行了公平選擇和公示,被告的征收補償價格給予了被征收人諸多優惠。

第四組證據:

證據1.2018月05日18月08日2015第65438號蘭陵縣人民政府房屋征收決定公告。

證據2.2015 10《蘭陵縣房屋征收補償辦公室關於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的通知》。

證據3.2015 12 1山東大宇建設項目管理房地產評估有限公司關於喬國祥、王廷榮被征收房屋的評估報告。

證據4.2015 12 1蘭陵縣人民政府蘭陵鄭錚布字[2015]第18號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

以上證據證明,被申請人根據補償安置方案作出的補償決定的程序和內容合法,所作出的補償保障了被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第五組證據:視頻資料,證明被申請人依法履行了公示、公告、送達程序。

庭審中,被告向法庭提交了臨沂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業註冊局出具的聲明(復印件),用以證明臨沂大宇房地產評估有限公司已被山東大宇建設項目經營房地產評估有限公司吸收合並。

經當庭質證,被告對原告提交的證據1、2、3、6的真實性予以認可,但答辯結合被告提供的第五組證據圖像可以證明,2015年6月3日涉案區域的鑒定結果公示中明確告知了被征收人向鑒定公司申請復核鑒定的權利,對證據5不予認可。

原告否認被告提交的證據的真實性和合法性。

本院對上述證據予以證明:原告提交的證據1、2、3的證明效力予以認可。原告的證據4、5、6與本案無關,本院不予采納。對於被告提交的證據,第壹、二套證據均為房屋征收決定過程中的相關文件,且(2016)魯行終字第1281號等已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決已在法律上確認了房屋征收決定,這兩套證據與本案無關。認可第三、四、五組證據的真實性。對於被告在庭審中提交的證據,因已超過被告舉證期限,法院不予采信。

經審理查明:2065438年8月18日,被告蘭陵縣人民政府發布《蘭陵鄭錚公告第2015號蘭陵縣人民政府房屋征收決定公告第1號》,決定對蘭陵縣中興小區棚戶區改造項目範圍內的房屋進行征收。原告倉房字號房屋。××,位於蘭陵縣邊莊鎮二村,位於上述征收範圍內。

2065438年8月365438日,中興小區棚戶區改造指揮部發布《關於中興小區棚戶區改造項目房屋征收評估機構選擇及搖號的通知》,決定於9月65438日上午9: 00組織搖號確定評估機構。10年9月,山東省蘭陵縣公證處出具了(2015)蘭陵證經字第77號公證書,對1年9月拆遷戶代表抽簽選定臨沂大宇房地產評估有限公司進行了公證。65438+2月1,山東大宇建設項目管理房地產評估有限公司對被征收房屋作出房地產征收評估報告。同日,蘭陵縣人民政府向本案被征收人出具了《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2015]第18號。原告不服,向本院提起訴訟。本案審理過程中,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起訴鄭等人撤銷蘭陵縣人民政府房屋征收決定公告(第1號、第2015號)二審審理程序,故本院於2016日作出中止訴訟決定。同年,165438+10月22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2016)魯刑終字第102號行政判決。1281,並維護了(2015)離職楚子諾。711.

本院認為,已發生法律效力的(2016)魯第1281號行政判決,已確認維持第711號“駁回原告請求人民政府撤銷蘭陵縣中興住宅區棚戶區改造”的行政判決。因此,雙方關於房屋征收決定是否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補償費是否足額到位、補償方案是否聽證、補償安置方案是否合法等爭議,已被生效裁判文書所約束,本院不予審理。本案爭議的焦點是蘭陵縣人民政府作出的決定是否合法。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和《國有土地上房屋評估辦法》,本案重點是評估機構的確定程序、被征收房屋價值的確定時間、房屋評估部門是否按照法定程序開展了評估工作、被征收人享有的復核評估權利是否得到充分保障。再看被告提交的證據,被告不能證明評估機構在規定時間內與被征收人進行了協商,不能證明評估機構對被征收房屋進行了實地勘察,不能證明評估機構提供了人戶分離的初步評估結果,不能證明房屋征收部門向被征收人公示了結果。被告雖向原告交付了分戶鑒定報告,但該報告與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同時交付給原告,剝奪了原告對鑒定結果有異議時對鑒定進行復核並向鑒定專家委員會申請的權利,導致原告在鑒定報告中對有爭議的“原告房屋的權屬及狀況”的描述,以及兩位鑒定人違反“蓋章代替簽字”規定未在鑒定報告上簽字,等等。被告提交的證據證明,抽簽選定的評估機構為“臨沂大宇房地產評估有限公司”,該評估機構資質證書有效期為2011 16二月至2014 15二月,即抽簽選定評估機構時。涉案估價報告由山東大宇建設項目管理房地產估價有限公司出具,臨沂大宇房地產估價有限公司和山東大宇建設項目管理房地產估價有限公司均為依法在臨沂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註冊登記的獨立法人企業。兩家公司經營期限的起止時間不同,“舊註冊號”和“註冊號”不同,設立方式為“壹般新設立”。企業狀態為“在營(開業)企業”,故被告關於“山東大宇建設項目管理房地產評估有限公司”被“臨沂大宇房地產評估有限公司”吸收合並的辯解,不足以對抗臨沂市工商局信息中心出具的上述兩家公司的工商登記檔案,本院對被告的辯解不予采納。

綜上,被告蘭陵縣人民政府作出的補償決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程序違法,應予撤銷。原告的訴訟請求得到本院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第(壹)項、第(三)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撤銷蘭陵縣人民政府作出的[2015]第18號房屋征收補償決定。

案件受理費50元,由被告蘭陵縣人民政府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人數遞交副本,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審判長王茂峰

陳芳法官

史曉慧法官

代理法官崔艷梅

人民陪審員彭

2017年6月15日

李,簿記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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