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超過六個月無正當理由不經營的,會被公司登記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2、長期的稅務零申報會直接進入稅務局的黑明單。
3、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需在15天內進行稅務註銷,到國稅局、地稅局,把之前欠的稅金、滯納金統統補上,否則會受到處罰。
4、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全國範圍3年內都不得申請或擔任其他企業的董事、監事等高級管理人員。
公司註銷是指當壹個公司宣告破產,被其它公司收購、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不續、或公司內部解散等情形時,公司需要到登記機關申請註銷,終止公司法人資格的過程。
公司歇業後未辦理註銷登記,也無清算組織負責清理債權債務的,公司和清算主體為***同訴訟主體;公司歇業後,雖辦理註銷登記,但無清算組織負責清理債權債務的,負有清算之責的主體為訴訟主體。因此,只有經過合法的清算、註銷程序,公司才能從法律意義上消滅,公司及負有清算責任的清算主體才能免除相關的法律責任。
根據法律規定,公司終止後應按照《民法典》和《公司法》的規定,進入清算程序,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對外壹切民事行為,包括起訴、應訴都以清算組的名義進行,由清算組催收債權,這樣利於實現怠於清算的企業及其股東與其他債權人、債務人之間權利義務的平衡。
公司終止後,該公司的股東有義務組織成立清算組織。清算組織依法清理企業財產,可以對外起訴主張債權並直接受償,可以應訴並以清理所得的財產償還債務。
公司終止而沒有成立清算組織的,該公司不再享有民事訴訟地位,不能以原公司名義起訴應訴。該公司的股東不能直接作為原告起訴主張公司的的債權。但股東可以作為應訴被告,承擔組織成立清算組,以清理所得的財產償還債務的責任,這壹判決的效力及於清算組織。在執行階段,股東仍怠於清算的,債權人可申請法院裁定由債權人組織清算,清算費用由股東承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
第壹百八十三條 公司因本法第壹百八十條第(壹)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並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二百壹十壹條 公司成立後無正當理由超過六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後自行停業連續六個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記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公司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未依照本法規定辦理有關變更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限期登記;逾期不登記的,處以壹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