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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收費管理暫行辦法

規範民辦教育收費行為暫行辦法

壹、本辦法適用於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個人,以及利用非國家財政性資金面向社會舉辦的各類民辦教育。

學校和教育機構(以下簡稱“民辦學校”)。

二、我省民辦學校學歷教育、非學歷教育的收費標準,由民辦學校遵循公平、公開、合法和誠信的原則自行制定。?

三、民辦學校可以對受教育者收取學費(培訓費、幼兒園保育教育費),可以對留校學生收取住宿費。

四、民辦學校為學生提供由學生自願選擇的服務,並可收取相應的服務費;私立學校為了方便學生的學習和生活,可以在學生自願的前提下,代收代付服務商的相關費用。

民辦學校收取的服務費、代理費應遵循“學生自願、按實際成本、及時結算、定期公布”的原則,不得與學費、住宿費壹並收取,不得從中漁利。嚴禁強制服務和收費,或只收費不服務。

五、民辦學校按照補償性教育成本收費,並適當考慮合理回報因素。對章程中明確不要求合理回報的民辦學校,按照補償教育成本並考慮學生承受能力等因素確定收費標準。國家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教育成本包括學校教育管理的正常支出,如人員支出、公務支出、業務支出、修繕支出、固定資產折舊支出等,不包括災害損失、事故等非正常支出,以及校辦產業和經營支出。?

六、民辦學校收費標準調整間隔原則上不少於三年。民辦學校調整收費標準應當廣泛聽取學生及其家長的意見,並應當提前壹個學期向學生及其家長進行公示和告知。

七、民辦學校教育和幼兒園收費實行登記制度。民辦學校首次在當年2月或8月,按管理權限向同級價格主管部門申報登記;調整前3個月,民辦學校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向同級價格主管部門申報登記。

八、接受政府委托承擔部分義務教育任務的民辦學校,政府應按協議撥付教育經費。

九、民辦學校按照稅務登記證的規定,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按規定向稅務機關申領發票、申報納稅、享受稅收優惠及辦理其他涉稅事宜。

十、各級各類民辦學校應嚴格按照國家關於教育收費公示制度的規定,公示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範圍、收費依據、收費單位、投訴電話12358等。在學校網站上和學校的醒目位置。

主動接受學生、家長和社會的監督。未經公示,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民辦學校招生簡章應載明學校性質、辦學條件、收費項目和標準。民辦學校對貧困生有學費減免規定和其他減免措施,應在招生簡章中明確說明。

十壹、民辦學校收費按學年、學期或按月(幼兒園和短期培訓班)收取,不得跨學年預收。民辦高校收費,嚴格執行“新生老辦法新辦法”的規定。

十二、民辦學校學生轉學、因故休學、因其他原因終止學業,學校應按下列規定退還學費、住宿費、培訓費、幼兒園保育教育費和幼兒夥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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