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飲用水水源壹級保護區內遊泳可罰200元至500元
《中華人民***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第81條規定:在飲用水水源壹級保護區內從事網箱養殖或者組織旅遊、垂釣或者其他可能汙染飲用水水體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個人在飲用水水源壹級保護區內遊泳、垂釣或者從事其他可能汙染飲用水水體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500元以下罰款。《江西省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細化標準(試行)》將其細化為:在飲用水水源壹級保護區內從事網箱養殖的,處以5萬元至10萬元罰款;在飲用水水源壹級保護區內組織旅遊、垂釣或者其他可能汙染飲用水水體活動的,處以2萬元至5萬元罰款;個人在飲用水水源壹級保護區內遊泳、垂釣或者其他可能汙染飲用水水體活動的,處200元至500元罰款。
2. 市區夜間施工產生噪聲處1萬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和國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第56條規定,建築施工單位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築的集中區域內,夜間進行禁止進行的產生環境噪聲汙染的建築施工作業的,由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並處罰款。《江西省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細化標準(試行)》將其細化為: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築的集中區域內,夜間進行禁止進行的產生環境噪聲汙染的建築施工作業的,由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1萬元以下罰款。
3.飲食服務業油煙汙染處罰標準細化
《中華人民***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56條規定,城市飲食服務業的經營者未采取有效汙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煙對附近居民居住環境造成汙染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江西省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細化標準(試行)》將其細化為:城市飲食服務業的經營者未采取有效汙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煙對附近居民居住環境造成汙染,企業註冊資金在20萬元以下的,處以3000元至1萬元罰款;註冊資金在20萬元至50萬元的,處以1萬元至3萬元罰款;註冊資金在50萬元以上的,處以3萬元至5萬元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水汙染防治法》 第八十壹條 在飲用水水源壹級保護區內從事網箱養殖或者組織旅遊、垂釣或者其他可能汙染飲用水水體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個人在飲用水水源壹級保護區內遊泳、垂釣或者從事其他可能汙染飲用水水體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500元以下罰款。《江西省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細化標準(試行)》將其細化為:在飲用水水源壹級保護區內從事網箱養殖的,處以5萬元至10萬元罰款;在飲用水水源壹級保護區內組織旅遊、垂釣或者其他可能汙染飲用水水體活動的,處以2萬元至5萬元罰款;個人在飲用水水源壹級保護區內遊泳、垂釣或者其他可能汙染飲用水水體活動的,處200元至500元罰款。
《中華人民***和國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 第五十六條 建築施工單位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築的集中區域內,夜間進行禁止進行的產生環境噪聲汙染的建築施工作業的,由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並處罰款。
《中華人民***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 第五十六條 城市飲食服務業的經營者未采取有效汙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煙對附近居民居住環境造成汙染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