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在規定時間內辦理稅務登記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二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罰款;
2.納稅人未辦理稅務登記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對不按照規定使用稅務登記證件或者出借、塗改、損毀、買賣、偽造稅務登記證件的納稅人,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十五條企業、企業在外地和異地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分支機構、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十日內,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應當在收到申報的當天予以登記,並發給稅務登記證。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向稅務機關通報營業執照的登記和發放情況。
本條第壹款規定以外的納稅人辦理稅務登記、扣繳義務人辦理扣繳稅款登記的範圍和方式,由國務院規定。第二十條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財務會計制度、財務會計處理方法和會計軟件應當報送稅務機關備案。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方法與國務院財政、稅務機關的有關稅收規定相抵觸的,應當按照國務院財政、稅務機關的有關稅收規定計算應納稅款、代扣代繳稅款。第二十五條納稅人必須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和內容,如實辦理納稅申報,並根據實際需要報送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和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納稅資料。
扣繳義務人必須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確定的申報期限和內容,如實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的其他有關資料。第三十條扣繳義務人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的義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沒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稅務機關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義務。
扣繳義務人依法履行義務時,納稅人不得拒絕扣繳或者代收稅款。納稅人拒絕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及時報告稅務機關處理。
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向扣繳義務人支付代扣代繳、代收代繳手續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