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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靈活就業人員社保繳費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事業單位:

為進壹步健全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解決好我市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障問題,切實提高人民群眾醫保獲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中***陜西省委 陜西省人民政府印發

的通知》(陜發〔2021〕16號)、《榆林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

的通知》(榆政辦發〔2017〕97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現就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生育)保險提出如下意見:

壹、參保範圍

符合法定就業年齡的我市戶籍居民和已辦理我市居住證的非我市戶籍居民中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已辦理退休手續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原國有企業退休人員。

二、參保繳費

(壹)繳費基數

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按全市上年度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的60%作為繳費基數。

(二)繳費比例

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繳費基數的10.7%繳納(含生育保險費0.7%)。階段性減征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費率適用於靈活就業人員。

(三)繳費方式

1.靈活就業人員按照其戶口或居住所在地,到所屬醫保經辦機構直接辦理參保手續或通過檔案托管(代理)機構辦理參保手續,按照醫保經辦機構審定的繳費額,經稅務部門壹次性繳清全年度醫療保險費。

2.每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為下壹年度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集中繳費期。

(四)大額醫療保險

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保的靈活就業人員須同時參加大額醫療保險。大額醫療保險基金籌資標準為每人每年96元(含退休人員),按年度與基本醫療保險費同時繳納。

(五)繳費年限

繳費年限由實際繳費年限和視同繳費年限組成。實際繳費年限是指2000年1月1日我市實施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改革後,用人單位和職工按規定參加我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實際年限;視同繳費年限是指我市實施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前在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實際工作年限(連續工齡)和軍隊轉業幹部及退役人員的軍齡、符合規定的我市城鄉居民醫療保險的折合年限、流動就業人員異地的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視同繳費年限和實際繳費年限之和男滿30年、女滿25年且實際繳費年限滿15年並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男性60歲,女性55歲,國家另有規定的按照國家規定執行,下同),其退休人員身份經所屬醫保經辦機構認定後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享受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繳費年限不符合我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應按相關要求達到規定的繳費年限後,再進行退休人員醫療保險待遇認定。

(六)繳費辦法

靈活就業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最低繳費年限符合我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經醫保經辦機構退休認定後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但需按年申報並繼續繳納大額醫療保險費,享受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待遇。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繳費年限不符合我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應繼續按在職人員繳費或壹次性補繳費達到規定的繳費年限,經醫保經辦機構退休認定後才能享受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壹次性補繳費基數按照當年度繳費基數計算,費率按8%計算(適用階段性減征),不劃撥個人賬戶,不補繳大額醫療保險。

三、醫保待遇

(壹)已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停止繳費三個月內轉為以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並繳納醫療保險費的,待遇享受不設置等待期,按照繳費所屬期享受城鎮職工醫保待遇。

(二)靈活就業人員首次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包括中斷參保後又參加城鎮職工醫保的),應壹次性繳納當月至12月的城鎮職工醫療保險費(集中繳費期參保的應壹次性繳納下壹年度城鎮職工醫療保險費),從待遇期開始之日起180天內不享受醫療保險待遇(符合規定的急救搶救及意外傷害除外),可使用個人賬戶就醫購藥;滿180天的,可按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享受醫療保險待遇及報銷生育醫療費用;滿壹年後,女性靈活就業人員可按規定享受生育津貼待遇。

(三)靈活就業人員繳納醫療保險費後,在職人員按照繳費基數的2%劃撥個人賬戶資金;享受醫保退休待遇人員按繳費基數的5%劃撥個人賬戶資金。

(四)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期間不得中斷參保。自本意見實施起,出現中斷參保又續保的,按照首次參保對待。中斷參保期間,個人賬戶可繼續使用。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視為中斷參保。

1.已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停止繳費後轉為以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轉換期超過三個月的;

2.未在規定時間內申報並繳納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的;

3.醫保部門認定的其他屬於中斷參保的情形。

四、執行時間

本意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自2022年1月1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止。本意見由市級醫療保障部門負責解釋,未及事宜按照我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相關規定執行。如中央和省級相關政策調整,本意見中相關政策標準隨即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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