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有關規定,現就我省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以下統稱納稅人)及因自然災害遭受重大損失的納稅人減征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壹、納稅人取得綜合所得,年應納個人所得稅減征額不超過6000元。
二、納稅人取得經營所得,年應納個人所得稅減征額不超過6000元。
三、納稅人同時取得綜合所得和經營所得的,由納稅人選擇其中壹個所得項目享受減征政策,不重復享受。納稅人同時有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兩種以上身份的,由納稅人選擇其中壹種身份享受減征政策,不重復享受。
四、因自然災害遭受重大損失的,由省政府根據受災情況,在不超過扣除保險賠款等後的實際損失額內確定減征稅額、減征對象、減征所得項目和減征期限。
五、國家稅務總局山東省稅務局可根據本通知制定具體征管規範。
通知要求,各級財政、稅務、民政、殘聯、退役軍人事務、應急管理等部門應加強工作配合和信息***享,確保個人所得稅減征政策落到實處。上述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執行。
具體通知詳見《關於明確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及因自然災害遭受重大損失等個人所得稅減征政策的通知》。
(來源:齊魯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