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預付卡已經成了很多行業的主流消費模式,從美容美發、健身、餐飲、洗車到連鎖水果店等,大都采用這種消費方式。對消費者來說,在消費時可以減少在購物過程中的現金交易,還能夠享受到折扣。而對於商家來說,不僅可以快速回籠資金,降低經營風險,還可以“錢生錢”。關於預付卡,要了解的知識可不少呢,今天就來和大家聊壹聊。
內容簡介1、預付卡的增值稅去哪裏了;
2、預付卡種類與業務梳理; 3、補充特殊業務(成品油、ETC)事項。課程價值通過本課程的學習,希望能幫助大家了解預付卡業務中,各方的處理方式;理清預付卡業務的增值稅鏈條關系;明確預付卡業務的開票邏輯。
壹、預付卡的增值稅去哪裏了?
國稅公告〔2016〕53號文的初衷是默認預付卡的下遊是最終消費者。那麽增值稅鏈條斷在最終消費者這裏,就沒有任何問題了。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改增試點若幹征管問題的公告》(以下簡稱稅總〔2016〕53號文)第三條規定,單用途預付卡購買商品(服務),發卡企業或者售卡企業不得向購卡人、充值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只能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持卡人使用單用途卡購買貨物或服務時,貨物或者服務的銷售方應按照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且不得向持卡人開具增值稅發票。稅總〔2016〕53號文還定義單用途卡,是指發卡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發行的,僅限於在本企業、本企業所屬集團或者同壹品牌特許經營體系內兌付貨物或者服務的預付憑證。
政策解讀:從該條款來看,這裏的“購卡人、充值人”應包括壹般納稅人、小規模納稅人和個人。那是不是說以後壹般納稅人企業如果采用購買“預付卡”形式進行相關商品或服務采購時,均不得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呢?上流企業繳納了銷項稅,卻沒有下流企業抵扣,增值稅鏈條出現的斷裂嗎?其實不然,為了說明這個問題,我們先分析壹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文,為什麽規定用預付卡購買商品、服務不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觀點:從單用途預付卡運作流程來看,購卡人、充值人有可能是最終消費者,國稅發〔1993〕150號文件規定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包括:1向消費者銷售應稅項目。
2購卡人和充值人(付款人)和實際商品或服務的采購方(受票方)有可能不是同壹方,特別是在本企業所屬集團或者同壹品牌特許經營體系內兌付。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增值稅征收管理若幹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192號),其規定納稅人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支付運輸費用,所支付款項的單位,必須與開具抵扣憑證的銷貨單位、提供勞務的單位壹致,才能夠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否則不予抵扣。 通過以上我們可以看出來國稅公告〔2016〕53號文的初衷是默認預付卡的下遊是最終消費者。那麽增值稅鏈條斷在最終消費者這裏,就沒有任何問題了。 那麽聰明的妳壹定發現了,目前市面上的單用途預付卡可分為記名卡和無記名卡,記名卡主要是針對特定單位發放的享受某種優惠的憑證。有鑒於此,如果記名式預付卡的購買方是實際商品和服務的采購方,而該購買方又是壹般納稅人,並且發卡企業與商品、服務銷售企業是同壹方,那麽不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是不公平的,這也不是國稅公告〔2016〕53號文的初衷。 所以為了防止這種情況的發生,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是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 1、購卡人或充值人是壹般納稅人企業; 2、購卡人或充值人通過非現金方式向售卡企業支付預付款(記名卡); 3、預付卡最終使用方是原購卡人、充值人; 4、購卡人或充值人在原售卡企業采購商品或服務; 5、售卡方與商品、服務銷售方是同壹個壹般納稅人企業; 6、售卡方在售卡環節不得開具發票給購卡人和充值人,應在購卡人和充值人采購商品(銷售)環節開票。這壹條是為了保證開票符合《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八條(四)采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綜上妳會發現,只有當明確是壹種對公的預付行為的時候,並可以開具專票了,具體的就是像油卡充值事項壹樣。二、預付卡種類與業務梳理
情況壹:單用途商業預付卡(以下簡稱單用途卡)。 定義:僅限於在本企業、本單位所屬集團或者同壹品牌特許經營體系內兌付貨物或者服務。(簡單來說,單用途商業預付卡就是先充值後消費的債券憑證。它是儲值卡、會員卡、消費卡、積分卡、智能卡、打折卡等卡的統稱。 它分為實體和虛擬兩種形式;實體形式包括芯片卡、磁條卡、紙券等;虛擬形式包括通過微信卡包功能發行的各類電子儲值卡、會員、優惠卡券等,比如超市的購物卡,各種商業主體的充值卡等等)。1、當售卡方與銷售方非同壹納稅人
涉及方:發卡企業或售卡企業(售卡方)、持卡人、銷售方2、 當售卡方與銷售方為同壹納稅人
情況二:多用途預付卡銷售(大環境趨勢限制多用途預付卡的棄用,這裏不做贅述)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改增試點若幹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 多用途卡,是指發卡機構以特定載體和形式發行的,可在發卡機構之外購買貨物或服務的預付價值。 涉及方:擁有資質的支付機構(售卡方)、提供貨物或服務的特約商戶(銷售方)、持卡人。 納稅要點和開票和單用途卡壹致,只是主體名稱不壹樣,支付機構——售卡方,特約商戶——銷售方。三、補充特殊業務(成品油、ETC)事項
1、成品油預付卡銷售政策依據:《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稅征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號)
1售卡方在發售加油卡或加油憑證時可開具普通發票;如購油單位要求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待用戶憑卡或加油憑證加油後,根據加油卡或加油憑證回籠記錄,向購油單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2接受加油卡或加油憑證售油方,以收取加油憑證(簿)、加油卡方式銷售成品油,不得向用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根據實際結算的油款向預售單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3購買預付卡單位,購買預付卡時,只能向售卡單位取得增值稅普通發票,發票註明“*預付卡銷售*加油卡充值款”字樣。壹旦索取該發票,在實際加油消費後將不能再取得增值稅普通發票或增值稅專用發票。註意該發票上無“成品油”字樣。若購買預付卡時未取得預付卡充值普通發票,則在實際加油消費後,可以根據向銷售預付卡單位索取加油卡或加油憑證回籠記錄,向購油單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普通發票。註意該發票左上角有“成品油”字樣。2、ETC預付費充值銷售政策依據:《交通運輸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開具等有關事項的公告》(交通運輸部公告2017年第66號)
1通行費電子發票種類 1)左上角標識“通行費”字樣,且稅率欄次顯示適用稅率或征收率的通行費電子發票(以下稱征稅發票)。 2)左上角無“通行費”字樣,且稅率欄次顯示“不征稅”的通行費電子發票(以下稱不征稅發票)。 2ETC預付費充值銷售 1)在充值後索取發票的,在發票服務平臺取得由ETC客戶服務機構全額開具的不征稅發票,實際發生通行費用後,ETC客戶服務機構和收費公路經營管理單位均不再向其開具發票。 2)客戶在充值後未索取不征稅發票,在實際發生通行費用後索取發票的,通過經營性收費公路的部分,在發票服務平臺取得由收費公路經營管理單位開具的征稅發票;通過政府還貸性收費公路的部分,在發票服務平臺取得暫由ETC客戶服務機構開具的不征稅發票。課後總結1、預付卡業務是否可以開具專票,主要是能證明是證明購卡人或充值人不是最終消費者,保證符合國稅發〔1993〕150號文件規定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包括:向消費者銷售應稅項目。同時有可以證明開票人符合國稅發〔1995〕192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增值稅征收管理若幹問題的通知》,也就是“三流合壹”,即“貨物、勞務及應稅服務流”、“資金流”、“發票流”必須都是同壹受票方。
2、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的規定,在業務並未實際發生的情況下,取得普通發票的“收款收據”是不能夠在當期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