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無法發貨的預收賬款,確認為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的年限有強制規定嗎? 解答 原《企業財產損失所得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3號)第五條規定,企業已申報扣除的財產損失又獲得價值恢復或補償,應在價值恢復或實際取得補償年度並入應納稅所得。因債權人原因確實無法支付的應付賬款,包括超過三年以上未支付的應付賬款,如果債權人已按本辦法規定確認損失並在稅前扣除的,應並入當期應納稅所得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後,原來的政策已不再執行,但新法下對此並沒有明確規定,新下發的《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57號)第四條規定,企業除貸款類債權外的應收、預付賬款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減除可收回金額後確認的無法收回的應收、預付款項,可以作為壞賬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三)債務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償,且有確鑿證據證明已無力清償債務的;《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88號)文件第十八條規定,逾期三年以上的應收款項,企業有依法催收磋商記錄,確認債務人已資不抵債、連續三年虧損或連續停止經營三年以上的,並能認定三年內沒有任何業務往來,可以認定為損失。 根據以上文件的分析,逾期三年以上的應收款項壹定條件下可以認定為損失,那麽對對方來講,三年以上未支付的應付款項(含預收款項)也應該要確認為收入才合理。 各地對此也有延續以前政策的處理規定,如:《大連市國家稅務局關於明確企業所得稅若幹業務問題的通知》(大國稅函[2009]37號)第七條關於應付賬款、壞賬損失的確認問題規定,企業確實無法支付的應付賬款(超過三年以上),應並入當期應納稅所得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已經並入當期應納稅所得的應付賬款在以後年度支付的,可在支付年度稅前扣除。超過三年是指合同到期後的下壹年度起的連續三年。 《寧波市地方稅務局關於明確2008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若幹問題的通知》(甬地稅壹[2009]20號)第十壹條關於長期掛賬未付的應付賬款核銷的有關問題規定,企業已申報扣除的財產損失又獲得價值恢復或補償,應在價值恢復或實際取得補償年度並入應納稅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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