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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扣所得稅及售付匯的征管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而來源於中國境內的利潤(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和其他所得,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與其機構、場所無實際聯系的,應當繳納所得稅。所得稅以實際受益人為基礎;付款人為扣繳義務人。這就是我們所說的預扣所得稅。代扣所得稅本身不是壹個獨立的稅種。是指壹國政府不在本國境內設立機構或場所,而對來源於本國境內的利潤(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和其他收入行使優先征稅權。近年來,隨著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和進壹步對外開放,進口項目不斷增加,涉及代扣所得稅的稅目也逐年增加。據統計,惠山區2002年涉及扣繳收入的稅目有8個,扣繳收入280萬元。2003年有11個稅目涉及扣繳收入。代扣所得稅80萬元。由於惠山區代扣所得稅對象的特點和國稅系統管理機制的局限性,代扣所得稅和結售匯的征管難度較大。1.代扣所得稅和結售匯問題:1。日常征管工作與售匯及付匯證明的發放相分離。對未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的外國企業征收代扣所得稅,稅源具有隱蔽性、流動性和碎片化的特點。代扣代繳代扣所得稅既涉及外國納稅人,又涉及國內扣繳義務人,征收難度相當大。代扣所得稅作為壹種特殊的所得稅征收方式,因其征管的特殊性而被稱為“無腳稅”。長期以來,壹直依靠專人開具售付匯憑證來控制代扣所得稅的來源。這雖然有利於專業的發揮,但由於這壹稅種涉及面廣,以及我國稅收征管體系中內外資企業稅務機關分立的管理模式,長期以來由於內資企業稅收管理業務的加重而被忽視。很多企業通常會支付大量的應稅費用,但只有。企業普遍存在扣繳稅款不及時甚至少扣的現象。2.提高成本和轉移利潤近年來,非貿易特許權使用費的外匯支出逐年增加。雖然這是引進國外先進技術應該付出的成本,但與企業的盈利情況相比,這些項目的收費價格值得商榷。比如,壹家大公司每年支付幾千萬元的版稅,但公司盈利很少。試想,壹個利潤微薄的公司繼續引進先進技術的意義何在?3.境外勞務費用難以核實,使得《售付匯免稅證明》的開具面臨挑戰。根據稅收協定,在境外發生的勞務費用屬於免稅範圍,企業在支付外匯時必須提供稅務機關出具的免稅證明。那麽什麽樣的資料可以證明勞務確實發生在國外呢?在大額付匯的情況下,可能會要求企業提供公證處出具的證明材料,但公證處的公證費誰來證明?雖然目前規定免稅證明要報市局審批,但只能要求企業提供證明材料、合同協議和企業承諾聲明。4.收入項目復雜,稅法定義不明確。隨著信息技術的發展,出現了網上交易等壹些新事物。利用高科技手段進行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已經越來越普遍。目前,外國企業從中國獲得的收入項目日益增多,但有些項目,如認證費、咨詢費、資質費、網絡服務費、電信DDN專線費等。,在稅法中沒有得到嚴格的認定。這些因素也制約了外國企業所得稅的征管。2.加強代扣所得稅和售付匯征管的對策1。加大稅法宣傳力度由於代扣所得稅對象的特點,決定了稅收征管的難度。要解決代扣所得稅管理和征收中存在的問題,首先要從稅收宣傳入手。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明確規定了扣繳所得稅的稅目、應稅對象和扣繳期限,但由於“屬地原則”的稅收管轄和稅收統壹管理原則,只有壹些大型跨國公司和外商投資企業明確扣繳所得稅,大多數內資企業對扣繳義務不知情,沒有履行。我們在查看企業或公司特別是事業單位的代扣所得稅項目時,發現企業在與境外公司簽訂合同時,並未涉及代扣所得稅的代扣所得稅條款。隨著銷售和支付證書的發行,這壹點更加突出。因此,迫切需要通過各種渠道加大稅收宣傳力度。2、打破稅收管轄權的“屬地原則”,實行統壹征管。由於我國實行屬地稅收管理原則,實行國稅局和地稅局兩種稅的管理,未申報代扣所得稅項目的情況較為普遍,導致代扣所得稅存在以下問題:(1)征稅對象與稅收管轄權存在交叉;還有壹個“盲區”,征稅對象涉及企事業單位等部門,在管理上有壹定難度,不利於這個稅種的征管;如惠山區2002年有30次代扣所得稅的外資企業18家,21次代扣所得稅的內資企業12家,26次代扣所得稅的外資企業25家,22次代扣所得稅的內資企業15家。上述內資企業所得稅征收對象分屬惠山區國稅局第二、第三分局和惠山地稅局管理。(2)從稅種管轄上,代扣所得稅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中的稅種內容,應由涉外稅務部門管理征收;從稅收管轄權來看,代扣所得稅也可以由地方稅務機關管理征收;雖然主要由主管涉外稅收的關彜分公司征收,但在調查檢查時涉及稅收管轄權問題,檢查時需要當地分公司和稅務組的支持和配合;(3)由於代扣所得稅是按項目征收的,目前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稅務入庫管理在發現和核對企業代扣所得稅時,是在主管外資企業的國家稅務總局第壹分局臨時開設壹個稅務登記號,開票納稅。這不利於稅收結構的分析和統計。因此,有必要打破代扣所得稅“屬地原則”的稅收管轄,實行統壹征管,減少稅收流失。3.積極配合各部門建立代扣所得稅征管會計制度,加強與各部門的密切合作是減少稅收流失的重要措施。根據代扣所得稅的項目和稅收征管的特點,稅務機關應定期與有關部門交換信息。代扣所得稅雖由國稅部門征收,但要配合地稅、工商、外經貿委、外匯管理局和銀行等有關部門調查了解代扣所得稅的項目,及時建立代扣所得稅征管臺帳制度,防止稅款流失。4.代扣所得稅的征收管理應與日常征收管理相結合。代扣所得稅作為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的壹種特殊征收方式,離不開支付單位管轄的稅務機關。因此,稅務機關應將代扣所得稅作為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管理的壹部分,根據行業特點了解設備投資和利潤(利息)分配情況。資金的借入和專有技術的使用,還要結合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和反避稅工作,加強對所轄企業和公司代扣所得稅的管理。特別註意利用與關聯企業的業務往來,通過人為因素,調整融資貸款利率、特許權使用費等手段轉移利潤,達到避稅目的。簡而言之,完善代扣所得稅和售付匯征管,壹是打破“屬地原則”的稅收管轄,實行統壹征管,先管代扣所得稅申報,加強對代扣所得稅征管企業的監控;二是在建立征管臺賬的基礎上,加強各部門協作,提高征管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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