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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定價安排的適用範圍

預約定價安排包括單邊、雙邊和多邊三種,由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稅務機關受理。預約定價安排的談判或實施同時涉及兩個以上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或同時涉及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的,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組織協調。企業可以直接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書面提出談簽意向。

預約定價適用於企業提出正式書面申請的次年起連續3至5年的關聯交易,以及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企業:

1.年度關聯交易金額在4000萬元以上;

2.依法履行相關申報義務;

3、按規定準備、保存和提供同期資料。

預約定價安排的談判和簽署不影響稅務機關在企業提交正式書面預約定價安排申請的當年或上壹年度對關聯交易轉讓定價的調查和調整。如果企業申請的當年或以前年度的關聯交易與預約定價安排申請年度的關聯交易相同或相近,經企業申請並經稅務機關批準後,可適用預約定價安排對當年或以前年度的關聯交易進行評估和調整。

預約定價協議到期後將自動失效。企業需要續簽合同的,應當在預約定價安排期滿前90日內向稅務機關提出續簽申請,提交預約定價安排續簽申請書,並提供可靠的證明材料,表明當前預約定價安排的事實和相關環境未發生實質性變化,始終遵守預約定價安排中的條款和約定。稅務機關應在收到企業延期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書面答復,並將《預約定價安排延期申請批復》送達企業。稅務機關對企業的續期申請材料進行審核評估,與企業協商擬定預約定價安排草案,並按照雙方約定的續期時間和地點與企業完成續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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