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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定價的完善對策建議

關於預約定價的原則,中國現行相關法律法規未作規定。學術界對此看法不壹。有的認為,預約定價應當遵循三項原則:(1)寬泛原則。壹般而言,適當寬泛的關鍵假設,可以使納稅人的經營情況在正常情況下變動時不影響預約定價的效果。如果關鍵假設界定的比較狹窄,壹旦企業的實際情況超出關鍵假設的條件範圍,那麽預約定價就需要協議雙方重新協商,大大降低了預約定價的適用期限,使花費雙方大量精力的預約定價收效甚微。另壹方面,寬泛的關鍵假設還可以減少納稅人通過人為操作使關鍵假設輕易失效的情況的出現。(2)量化原則。關鍵假設的設定應盡可能量化。關鍵假設中,有基本定性的部分,也有定量的部分。如果稅務機關能夠針對企業具體情況,細化關鍵假設,並且從量化上考慮,那麽關鍵假設的確定將更為恰當。比如,在預約定價的假設中,企業經營規模的改變可以具體用銷售收入下降至多少比率來反映,而不僅僅簡單用“銷售收入大幅下降”的文字來說明。在實踐操作中,為了避免出現協議雙方對是否符合關鍵假設的爭議,采取量化的關鍵假設是更好的選擇。(3)明晰原則。包括以下三個方面:首先,避免把關鍵假設的設定與轉讓定價方法相混淆。

上述有關預約定價原則的闡述雖然不無意義,但不盡全面、準確。我們認為,預約定價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1、自願原則。預約定價是壹種雙方行為,亦即由納稅人與征稅機關在平等的基礎上經過充分協商而達成的協議,故是否提出預約定價的申請完全由納稅人決定,預約定價協議的內容等也應當由雙方協商確定,任何壹方不得將自己的意誌強加給另壹方。

2、法定原則。稅收法定原則,又稱為稅收法律主義、稅收法定主義、租稅法律主義、合法性原則等,它是稅法中的壹項十分重要的基本原則,已為當代各國所公認,其基本精神在各國憲法或稅法中都有體現。

3、正常交易原則。亦稱“公平獨立原則”、“公平交易原則”等,是指完全獨立的無關聯關系的企業或個人,依據市場條件下所采用的計價標準或價格來處理其相互之間的收入和費用分配的原則。正常交易原則目前已被世界大多數國家接受和采納,成為稅務當局處理關聯企業間收入和費用分配的指導原則。

4、效率原則。征稅不僅應是公平的,而且應是有效率的。壹般來說,稅收效率包括稅收行政效率和經濟效率這兩個方面。其中,稅收行政效率,又稱稅收本身的效率,是指用盡可能少的征收費用獲得盡可能多的稅收收入,或者說用較小的稅收成本取得較大的稅收收入。 為促成達成預約定價協議,美國采取了壹系列舉措簡化預約定價程序。美國APA部門主任可以采取任何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協定的措施來實施APA規則,並且只要符合強化有效稅收管理的原則,就可以對APA程序中規定的有關內容如時間限制、APA要求等進行調整。若APA項目的進展違背了強化有效稅收管理這壹原則時,稅務部門可以終止對納稅人APA申請的審查。與此同時,美國APA程序對小企業制定了特別條款,如降低其申請費用、壓縮資料要求、簡化程序、縮短APA談簽時間等。保護納稅人商業秘密

自1991年預約定價協議程序頒布以來,美國IRS壹直拒絕公開APA的內容,其理由是這種作法有損於納稅人的隱私和保密權,也將降低企業參與APA的積極性。1996年,國內事務署(BureauofNationalAffairs)訴IRS,試圖依據稅收法案第6110條和FOIA迫使公開APA的內容,其理由是,IRS正通過APA制造出秘密法律地帶,應通過披露APA來阻止IRS這種專橫和任意性的行為。IRS最終妥協,承認APA屬於6110款下應予公開的成文裁判,但是,雙方就披露到什麽程度爭執不下。1999年,議會立法(PublicLawNo.106-170)將APA歸於6103款保密條款下應予保護的信息,代之以年度財政報告公開有關APA的總體信息。 預約定價制度的實施雖然具有諸多積極效應,但其也不是完美無缺的。在預約定價情況下,納稅人很有可能濫用預約定價權以逃避稅收。為防止納稅人濫用預約定價,中國《實施規則》第七章“監控執行”主要規定:(1)納稅人的資料保存與年度報告義務。《實施規則》第19條規定:“在預約定價安排執行期內,納稅人必須完整保存與安排有關的文件和資料(包括賬簿和有關記錄等),不得丟失、銷毀和轉移;必須在納稅年度終了後4個月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執行預約定價安排情況的年度報告。年度報告應當說明報告期內經營情況,並證明已遵守預約定價安排的條款,包括預約定價安排要求的所有事項,以及是否有修改或實質上取消該預約定價安排的要求。(2)稅務機關的檢查權。《實施規則》第20條規定:“在預約定價安排執行期內,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定期(壹般為半年)檢查納稅人履行安排的情況。檢查內容主要包括:納稅人是否遵守了安排條款及要求;為談簽安排而提供的資料和年度報告是否反映了納稅人的實際經營情況;轉讓定價方法所依據的資料和計算方法是否正確;安排中所描述的假設條件前提是否仍然有效;納稅人對轉讓定價方法的運用是否與假設條件前提相壹致等。納稅人遵守了預約定價安排條款並符合安排條件,主管稅務機關應當認可預約定價安排所述關聯交易的轉讓定價原則和計算方法。如發現納稅人有壹般違反安排的情況,可視情況進行處理,直至撤銷安排。(3)預約定價實質性變化時的報告義務。《實施規則》第22條規定:“在預約定價安排執行期內,如發生任何影響預約定價的實質性變化(例如,假設條件發生變化),納稅人應當在發生變化後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報告,詳細說明該變化對預約定價安排執行的影響,並附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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