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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次能收多少發票?

需要領取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在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領取發票手續後,可以按照稅務機關批準的領取發票的種類、數量和方式向稅務機關領取發票。納稅人領取的“發票種類”和“限量”在稅務機關開具的“發票領取簿”中載明,每次領取的核定發票種類不得超過“限量”。

壹.核實收到的發票數量

按照分類管理的要求,稅務機關在核定納稅人適用的發票種類、版次和數量前,分行業、分項目、分規模對納稅人進行相關調查計算,並以此為依據,結合其經營行業、經營項目和經營規模,認真核對確認納稅人申請領購發票時所申請的發票種類、版次和數量。

(壹)普通發票的領用數量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壹步加強普通發票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08]80號)(1)規定:

1.對首次申請領購發票或壹年內有違規記錄的納稅人,領購發票數量應控制在1個月使用量範圍內;

2.對發票使用相對規範、無發票違法記錄的納稅人,可適當放寬,但最長使用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

3.企業發票核定印制數量控制在不超過1年的範圍內;

4.小面額發票應定期定額供應到戶,並根據使用情況及時調整供應和納稅定額。定額發票可提供給不在稅控收款機範圍內或開票量、金額較小,不適合使用機器開具發票的納稅人。定額發票提供的票數根據納稅人的業務量和納稅情況確定。

(2)輔導期間,納稅人限量發售專用發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納稅輔導期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10]40號?)第8條第2款規定:

1.對實行納稅輔導期管理的小型商業批發企業,領購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不得超過10萬元;其他壹般納稅人專用發票的最高開票限額應根據企業實際經營情況重新核定。

2.輔導期間,對納稅人購買專用發票實行限時控制,主管稅務機關可根據納稅人經營情況核定每次專用發票供應數量,但每次發售專用發票數量不得超過25張。

納稅人在輔導期內購買的專用發票未用完再次購買的,主管稅務機關出售的專用發票份數不得超過每次購買的專用發票核定份數與未使用的專用發票份數之差。如核定開具納稅人專用發票25份,納稅人專用發票20份,已開具10份。然後再獲得最高購買使用15份。

(3)發票領用分類分級規範化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簡化增值稅發票征收使用手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19號,2014?)(3)規定:

1.以下納稅人壹次可以領取不超過3個月的增值稅發票金額,納稅人需要調整增值稅發票金額。如果手續齊全,他們會根據納稅人的需求立即辦理:

(壹)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的納稅人;

(2)當地國稅局認定的納稅信用好、稅收風險水平低的其他類型納稅人。

2.本條第(壹)項的規定不適用於上述納稅人在兩年內有涉稅違法行為、被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備案或正在接受稅務機關調查的。

3.輔導期內壹般納稅人專用發票限額的管理,按照《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納稅輔導期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稅收抵免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第40號)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

1.對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的納稅人,稅務機關給予以下獎勵:

(1)壹般納稅人可壹次性領取三個月的增值稅發票金額,需要調整增值稅發票金額時即時辦理;

(2)普通發票按需領取。

2.對納稅信用等級為D級的納稅人,輔導期內按壹般納稅人政策收取增值稅專用發票,新增和嚴格限量供應的收取(查驗)普通發票。

綜上所述,納稅人根據上述規定和生產經營情況,向稅務機關申請核定發票的種類和數量,按照稅務機關開具的發票領用簿規定的限量領用發票。

第二,發票收集的增量

對已核定發票種類的納稅人,生產經營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變更發票種類、發票金額、月領發票數和開票限額,主管稅務機關應當立即或者限期依法辦理。

引用數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壹步加強普通發票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08〕80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納稅輔導期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10]40號)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簡化增值稅發票征收使用手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14號第19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稅收抵免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第40號)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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