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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重整的壹般流程及時間

甲公司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及明顯缺乏清償能力,2020年3月,甲公司向A法院(下稱“法院”)提出重整申請。

依據法院的要求,在甲公司同意下,擬對甲公司進行預重整。為此,制定《甲公司預重整工作框架方案》。

鑒於目前沒有全國統壹的關於調整預重整的法律法規,我們結合對預重整研究成果及相關方面的經驗,參照壹些地區關於預重整的規範性文件及案例制定本方案。本方案如果與法院將來發布的有關預重整的規範性文件相抵觸的,以法院發布的規範性文件為準對本方案進行調整。

第壹部分:甲公司基本情況

(略)

第二部分:預重整工作方案

壹、預重整的定義

本方案所稱預重整,是指在法院收到甲公司重整申請後,決定是否受理重整前,依據相關規定及法院的要求,在甲公司同意前提下,由法院選定的臨時管理人在對債務人進行法律調查、登記確認債權、清理資產和債務、招募重整投資人的基礎上,並在保證信息充分披露的情況下,組織債務人及出資人、債權人、重整投資人等利害關系人,就債務重組和企業復興等問題進行協商並形成預重整方案,通過表決方式征集債權人等利害關系人對預重整的意見,並在預重整程序結束後由法院決定是否受理重整,以及受理重整後依照《企業破產法》的規定通過及批準依據預重整方案形成的重整計劃的壹種法庭內重整預設程序。

二、預重整的目的

1、通過預重整,使法院能夠真實、全面了解甲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情況,準確判斷甲公司是否具有重整價值和可能性,以決定是否受理重整;

2、通過預重整,甲公司爭取引進重整投資人,經與債權人等利害關系人就債務重組和企業復興充分協商形成預重整方案並取得主要債權人的同意,以減少重整成本,提高重整成功率。

三、預重整的基本原則

1、預重整在法院的指導和監督下,在所在地政府的支持和幫助下,發揮債務人自主經營、自我挽救的積極性,通過利害關系方的充分協商進行債務重組;

2、尊重債權人、債務人的意願,充分發揮銀行債權人委員會在重組中的主導作用,運用市場規則和商業規則,形成各方利益最大化和主要債權人能夠接受的最佳重組方案;

3、依法、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債務人信息,充分保障債權人的知情權,為重組協商和債權人作出決策提供準確、科學的依據;

4、在疫情防控期間,做好穩定生產、穩定職工、穩定債權人、穩定社會的工作,防止預重整過程中出現不穩定事件。

四、預重整程序的啟動

1、在甲公司向法院申請重整後,法院在重整受理審查階段啟動預重整。

2、法院決定甲公司預重整後,立“預”或“破申”字案號,作出預重整決定書,指定臨時管理人,並在全國企業破產重整案件信息網上發布預重整公告。公告中應包含債權人向臨時管理人申報債權,預重整期間債權人不得申請法院對債務人采取強制執行措施的內容。

3、根據債務人及其股東、債務人銀行債權人委員會主席及主要債權銀行、意向重整投資人的推薦,建議指定北京觀韜中茂律師事務所作為甲公司預重整臨時管理人。

4、由臨時管理人通過公開招聘,或由法院在本院專業機構備選庫中通過搖號的方式,選定審計、評估機構為預重整提供專業服務。

五、預備重整程序中臨時管理人、債務人、債權人的權利、義務

(壹)臨時管理人的職責及主要工作

1、全面調查債務人的基本情況、企業經營情況、資產負債情況等;

2、對債權人申報的債權進行登記、審查、確認,編制債權表;

3、 通知申請執行人或協調執行法院,解除對債務人經營急需的銀行賬戶等資產的凍結、查封,中止對債務人財產的執行程序;

4、 對債務人自行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進行監督,重點監督經營合同的履行和資金支出;

5、在審計、評估機構的專業支持下,核實債務人的資產,清理債務人的債務,查找債務人陷入財務困境的原因,分析債務人的重整價值和重整可能性;

6、公開招募重整投資人,指導和幫助債務人引進重整投資人,與重整投資人簽訂相關投資協議;

7、指導債務人向債權人、重整投資人等利害關系人如實披露與重整有關的信息;

8、組織債務人及其出資人、債權人、重整投資人等利害關系人就債務重組和企業復興進行協商,制定預重整方案;

9、召開債權人會議,對預重整方案進行表決;或通過其他方式,對預重整方案書面征求債權人等利害關系人意見;

10、預重整程序終結後,向法院提交預重整工作報告,向法院提出是否受理重整的意見和建議。

(二)債務人的義務及配合事項

1、配合管理人對債務人的調查,如實提交有關情況及材料;

2、誠信經營、勤勉管理企業,妥善維護資產安全;

3、接受臨時管理人的監督,按照管理人的要求報告經營中的重大事項,重要的經營性決策應取得臨時管理人的同意或向臨時管理人備案;

4、向債權人、重整投資人等利害關系人如實披露與重整有關的信息;

5、除維系正常生產經營開支或使債務人財產受益外,不得清償債務。未經允許,不得對外提供擔保、借款和處置重要資產;

6、積極與出資人、債權人、意向投資人進行債務重組和企業復興進行協商,制定預重整方案;

7、列席債權人會議,就企業的經營情況、財務狀況,以及預重整方案的內容作出說明,並回答債權人的詢問;

8、預重整期間,債務人的股東不得轉讓所持債務人股權。

9、維護生產經營的穩定,預重整期間不得以預重整為由裁減職工。

(三)債權人的權利及參與重整事務

1、向臨時管理人申報債權,審核臨時管理人制作的債權表;

2、獲取與債務人重整有關的信息;

3、參加債權人會議,審議、表決有關事項,選舉債權人委員會成員;

4、參與與債務人及出資人、意向投資人進行債務重組和企業復興的協商,參與制定預重整方案,並發表表決意見;

5、監督債務人、臨時管理人,通過債權人會議更換臨時管理人。

六、預重整的期限

1、甲公司的預重整期間,為自法院決定甲公司預重整之日起至臨時管理人提交預重整工作報告之日止。

2、本方案設定預重整期間為三個月。有正當理由的,經臨時管理人申請,法院可以延長壹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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