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企業對外捐贈在稅務方面視同銷售,是不能減免增值稅的.如果是小規模納稅人,不含稅收入包括視同銷售收入季度不超過30萬,免征增值稅,減免增值稅的會計處理:
借:應交稅金-增值稅
貸:營業外收入
企業對外捐贈會計處理:
1、"損失是指由企業非日常活動所形成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減少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流出."相應的,對捐贈資產也是企業"非"日常或定期產生的經濟利益的流出,該支出不分公益救濟性與非公益救濟性捐贈,無論貨幣性資產還是非貨幣性資產,均在"營業外支出"科目核算,即不管稅法如何界定,會計處理都作為企業的支出在當年會計利潤中扣除.
2、對外捐贈引起企業的庫存商品等資產的流出事項(雖然稅法是作為視同銷售處理)並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中銷售收入確認的五個條件,企業不會因為捐贈增加現金流量,也不會增加企業的利潤.因此會計核算不作銷售處理,而是按成本轉賬.
3、涉及捐出固定資產應首先通過"固定資產清理"科目核算,對捐出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發生的清理費用,相關稅費等進行歸集,最後將其余額轉入"營業外支出"的借方.
4、如果企業對捐出資產已計提了減值準備的,捐出資產會計核算還必須同時結轉已計提的資產減值準備.
如果企業以庫存現金或銀行存款捐贈,也直接作為營業外支出處理.這裏需要說明的是,不論企業是直接捐贈給慈善總會、紅十字會等非盈利組織或縣級以上政府部門,還是捐贈給其他有關單位或個人,其會計處理都是壹樣的.所不同的是對於符合《企業所得稅法》有關捐贈資產扣除規定部分,即規定所進行的捐贈額在年度利潤的12%以內的,可以稅前列支.
增值稅方面
《關於執行和相關會計準則問題解答》(財會[2003]29號)文件規定,企業發生對外捐贈經濟事項,對捐贈的資產應分解為按公允價值視同對外銷售和捐贈兩項業務進行所得稅處理,即稅法規定企業對外捐贈資產應視同銷售計算交納流轉稅及所得稅.
《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汶川地震災後恢復重建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04號):自2008年5月12日起,對單位和個體經營者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捐贈給受災地區的,免征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
企業對外捐贈免征增值稅的會計處理,這部分是需要滿足稅收優惠條件,將增值稅結轉到營業外收入科目的.本身企業對外捐贈是不減免增值稅的,這部分內容無論在會計還是在稅法方面,都是壹個非常重要的知識點,在每年的考試中也是壹個非常重要的考點,希望妳壹定弄明白.關於企業捐贈或者視同銷售,如果妳還有其他相關問題,可以咨詢窗口金牌講師,感謝您的關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