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審批項目的內容
(* * * 53項)
序列號
項目名
審批部門
其他* * *同審批部門。
奠定基礎
處理壹項決定
評論
1高校博士點專項研究基金審批
教育部
沒有《高等學校博士點專項研究經費管理辦法》(財教[2002]123號)。
取消
2 .高校新農村發展研究所審批
教育部
教育部科技司關於高校新農村發展研究院建設的通知(教技[2065 438+02]1號)
取消
3設立互聯網域名註冊服務機構審批工業和信息化部未將《國務院直轄市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下放至省級通信管理局。
4.無線電設備發射特性核準檢測機構確認工信部無《國務院直轄市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取消
工業和信息化部無《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工業和信息化部主要職責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08〕72號)
取消
6 .港、澳、臺律師事務所在內地或大陸代表處設立許可
司法部
沒有《外國律師事務所駐華代表機構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38號)。
《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律師事務所駐內地代表機構管理辦法》(司法部令2002年第70號)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
7 .港、澳、臺律師事務所駐內地代表機構或內地派駐代表執業許可證
司法部
沒有《外國律師事務所駐華代表機構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38號)。
《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律師事務所駐內地代表機構管理辦法》(司法部令2002年第70號)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
8.以折股方式繳納探礦權采礦權審批價款。
財政部
《國土資源部以股代股方式繳納探礦權采礦權價款管理辦法(試行)》(國土資發[2006]695號)
《財政部、國土資源部關於改革探礦權采礦權有償取得制度的補充通知》(蔡健〔2008〕22號)
取消
今後,探礦權、采礦權價款不得以折股方式支付。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銷售礦泉水的登記
國土資源部
沒有《國土資源部關於開展礦泉水登記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03〕327號)
取消
10外商與中國漁民合作打撈審批
運輸部
沒有《外商投資打撈中國沿海水域沈船沈物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102號)。
取消
11國家重點航道建設工程竣工驗收
運輸部
沒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
《港口工程竣工驗收辦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2號)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
12國家公路交通樞紐總體規劃審批
運輸部
《公路運輸樞紐總體規劃》(交平發〔2007〕365號)沒有編制辦法
取消
只取消交通運輸部的審批,保留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批。
13駕駛員資格審批
運輸部
沒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國務院令第494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引航員管理辦法》(交通運輸部令第20號2013)下放至海事系統直屬分支機構。
14海員外派審批。
運輸部
沒有《對外勞務合作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20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員外派管理條例》(交通運輸部令第3號2011)下放至直屬海事管理機構。
15填占拆除舊河道、舊堤防及原有工程設施審批。
水利部
沒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號)。
取消
16大型灌區續建配套及節水改造項目年度投資計劃審批
水利部
沒有《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取消
17節水灌溉效益示範項目年度投資計劃審批
水利部
沒有《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取消
18牧區草原生態保護水資源保障工程年度計劃審批
水利部
沒有國家發展改革委、水利部《關於完善中央補助地方小型水利工程投資管理模式的通知》(發改農經[2009]1981號)。
取消
19大型排灌站改造項目年度計劃審批
水利部
沒有大型排水泵站改造工程建設管理辦法(發改投資[2007]1907號)。
關於印發《全國大型灌排泵站改造規劃》的通知(發改農經11號)
取消
20 .國家水電農村電氣化建設項目年度計劃審批
水利部
沒有關於下達2012年度農村小水電項目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的通知(發改投資[2012]799號)。
取消
21小水電代燃料生態保護工程年度計劃審批
水利部
沒有關於下達2012年度農村小水電項目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的通知(發改投資[2012]799號)。
取消
22 .水土保持生態建設項目年度計劃審批
水利部
水土保持項目建設沒有管理辦法(發改投資[2011]1703號)。
取消
23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機構資質
水利部
沒有《國務院直轄市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取消
24鼓勵類外商投資企業項目的確認和核準
商業部
《國務院發展改革委關於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國發[1997]37號)
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海關總署關於執行國務院進口設備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50〕1998號)
取消
25 .人體器官移植醫師資格認可
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無《衛生部辦公廳關於開展人體器官移植技術臨床應用規劃和醫療機構及醫師開展審批工作的通知》(衛辦易發〔2007〕38號)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
26.報關單審批的修改和取消
海關總署
沒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
取消
27 .報關員資格審批
海關總署
沒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
取消
28 .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的審批
稅務總局
無《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型微利企業預繳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14號)
取消
審批吸納下崗職工並符合規定條件的服務型、商貿型企業,對從事個體經營的下崗職工減稅或免稅
稅務總局
沒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和促進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84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教育部關於支持和促進就業稅收政策具體實施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25號2010)
取消
30制造、銷售、進口國務院規定廢止的非法定計量單位的計量器具和國務院批準禁止使用的其他計量器具。
國家質檢總局
無《中華人民共和國* * *和國家計量法》下放省。
人民壹級的民政
富計量行
行政部門
門
31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與境外機構合作出版電子出版物審批。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沒有《國務院直轄市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取消
32電影制片單位設立、變更、終止審批無《電影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2號)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新聞出版廣電行政部門。
33有毒物品作業場所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
安全監管總局
沒有《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352號)。
關於職業衛生監督部門職責分工的通知(環監發[2065]438號)
取消
34 .礦山救護隊資質
安全監管總局
沒有《國務院直轄市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取消
35 .煤礦特種作業人員(含煤礦用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操作資格。
安全監管總局
沒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下放給省級人民政府煤炭行業管理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
36藥品委托生產行政許可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已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無《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
37 .建設項目征占用林地預審
國家林業局
無《國務院關於批轉國家林業局關於“十壹五”期間年森林采伐限額審核意見的通知》(國發[2005]41號)。
《建設項目占用征用林地預審辦法》(臨資發[2008]247號)
取消
38 .重點國有林區森林采伐限額審核
國家林業局
沒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278號)。
取消
取消審批後,重點國有林區的森林采伐限額直接報國務院審批。
39外商投資旅行社經營許可證
國家旅遊局
商務部《旅行社條例》(國務院令第550號)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旅遊行政主管部門。
40旅行社經營邊境旅遊資質審批
國家旅遊局
沒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
《國務院直轄市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下放至邊境地區省級人民政府旅遊行政管理部門。
41邊境旅遊項目審批
國家旅遊局
公安部,
外交部,
海關總署對國務院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取消
煙草新品種審定
國家煙草局
沒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
取消
43.對引進外國文教專家來華工作的境外機構進行認證
國家外國專家局
沒有《國務院直轄市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取消
外國人進入國家級海洋自然保護區審批
國家海洋局
未將《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國務院令第167號)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
45 .海洋石油勘探開發溢油應急計劃審批
國家海洋局
沒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
取消
46海岸工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審核
國家海洋局
沒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
取消
只取消國家海洋局的審核,保留環保部的審批。
47鐵路企業國有資產產權變動審批
國家鐵路局
沒有《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取消
48鐵路企業公司改制事項審批
國家鐵路局
沒有《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取消
49 .鐵路貨運裏程和運費計費審批辦法
國家鐵路局
沒有《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取消
50.設立集郵品集中交易市場的許可證
國家郵政局
沒有《國務院直轄市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取消
原由省級郵政管理部門實施。
51境外機構、團體拍攝考古發掘審批。
國家文物局
沒有《國務院直轄市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
52 .外國公民、組織和國際組織參觀封閉文物遺址和考古發掘審批。
國家文物局
無《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考古工作管理辦法》(國務院批準1990 65438+2月31,2月22日國家文物局令第1號頒布1991)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
53.發放大型拖網和圍網作業捕撈許可證(不包括涉外漁業)
農業部
無《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
本項目是“捕撈許可證發放”的壹個子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