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獎罰規章制度如下:
壹、第壹條
總則:為嚴明紀律,獎懲分明,調動員工工作積極性,提高工作效率和經濟效率。本著公平競爭,公正管理的原則,進壹步貫徹公司各項規章制度、強化工作流程、明確崗位職責,公司根據各部門之間協作事項與工作流程,特制定本獎懲制度。
二、第二條
公司獎懲制度本著“獎懲結合,有功必獎,有過必罰”的原則,與員工崗位職責掛鉤,與公司經濟效益相結合。
三、第三條
適用範圍:本獎懲制度,貫穿於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中,公司所有員工須自覺遵守並相互進行監督。
四、第四條
獎勵或處罰方式:
1、處罰方式:現金處罰(從當月工資中扣除並通報)。
2、獎勵方式:公司實行紅包獎勵制度,根據各部門的階段工作考核情況,隨時或年底發放。
五、第五條
處罰辦法,員工如果損害公司利益,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以下處罰:
1、通報批評。
2、經濟處罰。
3、降級。
4、辭退。
六、第六條
有下列表現的員工應給予獎勵
1、完成本部工作計劃指標,創造較大經濟效益。
2、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議被公司采納,並取得壹定效益的。
3、節假日經常加班,並取得顯著效果者。
4、維護財經紀律,抵制歪風邪氣,事跡突出者。
5、工作認真、責任心強、工作績效突出者。
6、堵住公司的經濟漏洞,並為公司挽回經濟損失者。
7、其他對公司做出貢獻者,總經理認為應當給予獎勵的。
七、第七條
員工有下列行為的應給與通報批評並作處罰
1、經常性遲到、早退的罰款。
2、輕微過失致發生工作錯誤造成損失的罰款。
3、對同事惡意攻擊或誣告、中傷他人、制造事端者罰款。
4、遺失經營管理之重要文件、物品或工具罰款。
5、不配合各部門工作的罰款。
6、部門經理及主管責任人對本部門制度的宣貫、執行和監督負直接責任,對部門人員獎勵或處罰承擔200%責任,即同時按對員工獎勵、處罰數的200%的比例獎勵、處罰本部門經理及主管負責人。
7、若被處罰員工屢教不改,重復同樣錯誤,或不聽勸阻,不服從管理者,則上級主管人員或制度執行部門有權力對其進行加倍處罰直至停職處理,造成後果的,由被處罰當事人承擔後果與損失。
8、凡是部門經理或主管發現問題不及時糾正,或包庇下屬、隱瞞事實者,與責任當事人處以同等處罰。
9、工作流程中每壹流程責任人要對前面各個流程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如發現上壹流程有問題,有權拒絕繼續進行下壹道流程,並有權向所屬部門主管或經理提出申訴或向公司進行投訴。若未對上壹道流程進行檢查,或發現問題但未提出或解決,則所發生壹切後果與損失,由本人及所在部門承擔,進行處罰。
10、各員工之間應互相監督、檢查,發現隱瞞、包庇問題或知情不報,並造成損失的罰款。
11、有制度的參照員工管理制度,沒有成文制度可參考的,由總經理召開行政人事管理會議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