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會計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規則會計準則企業所得稅法、國稅函2009年3號、國稅發[199]178號、財稅[2006 54 38+0]157號《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規定辭退福利是指職工福利。▲《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前款所稱工資、薪金,是指每個納稅年度企業支付給本企業職工的全部現金或者非現金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費以及與職工就業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費用。▲《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收入有關的合理費用,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費用,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壹條規定,企業根據財務會計制度確認並在財務會計處理中實際發生的費用,不超過企業所得稅法和有關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稅前扣除範圍和標準的,經企業實際會計處理確認的費用,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以計算其應納稅所得額。▲國稅函〔2009〕3號:《實施條例》第四十條、第四十壹條、第四十二條所稱?工資薪金總額?,指企業按照本通知第壹條規定實際支付的工資薪金總額,不包括職工福利基金、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以及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第178號)規定: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壹次性經濟補償所得,應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後取得的壹次性補償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的通知》(財稅[2001]第157號)規定,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後取得的壹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以及用人單位發放的其他補助費用),個人免征。超出部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取得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號)的有關規定計算征收。簡要分析▲對於員工無權選擇的解雇方案,應根據條款和方案規定金額;▲對於自願接受裁減建議的辭退計劃,由於接受裁減建議的員工人數的不確定性,應合理估計將接受裁減建議的員工人數並確認金額;▲對於企業確認的預計在年度報告期結束後12個月內足額發放的辭退福利,企業適用短期薪酬的相關規定;▲對於預計不會在年度報告期結束後12個月內全額支付的辭退福利,企業應考慮適用其他長期職工福利的相關規定,並考慮折現問題。▲離職補償金不是被錄用或聘用的員工所支付的勞動報酬,而是提前解除勞動關系的壹種補償。不屬於工資薪金;▲根據國稅函2009年3號文關於工資薪金總額的規定,不得計入工資薪金總額,不得作為三資的計算基數;▲是企業的合理支出。▲企業支付的遣散費應該根據?工資薪金所得?項目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由支付單位在支付時代扣代繳;▲稅收優惠:職工離職補償收入低於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3倍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簡單總結壹下,應付職工薪酬賬戶核算的不是工資薪金,不得作為三項基金的計算基數。但符合企業所得稅第八條規定的,可以在稅前扣除合理費用。屬於工資薪金所得。需要關註是否符合免稅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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