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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憑證中屬於通用憑證的有哪些?

通用憑證是指由有關部門統壹印制,在壹定範圍內使用的具有統壹格式和使用方法的原始憑證。其使用範圍,因制作部門不同而異。可以是某壹地區,某壹行業,也可以全國通用。如某省(市)印制的“發貨票”“收據”等,在該省市通用;由人民銀行印制的銀行轉賬結算憑證,在全國通用。

擴展資料:

原始憑證的註意事項:

1、原始憑證必須具備的內容:原始憑證的名稱;填制憑證的日期;填制憑證的單位名稱和填制人姓名;經辦人員的簽名或蓋章;接受憑證單位的名稱;經濟業務的內容;數量、單價和金額。

2、外來原始憑證(如發票、收據等),必須蓋有填制單位的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同時具有套印的稅務部門或有權監制部門的專用章以及填制人員的簽名或蓋章;從個人取得的原始憑證,必須有填制人員的簽名或者蓋章,同時應寫明住址,必要的註明身份證號碼。

3、自制原始憑證(如入庫單、領料單等)必須有經辦單位負責人(或其指定的人員)和經辦人簽名或者蓋章。

4、凡需填寫大寫和小寫金額的原始憑證,大寫與小寫金額必須相符。購買實物的原始憑證,必須有實物驗收證明;支付款項的原始憑證,必須有收款單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證明。

5、壹式幾聯的原始憑證,應當註明各聯的用途,只能以壹聯作為報銷憑證,必須用雙面復寫紙(發票和收據本身具備復寫紙功能的除外)套寫,並連續編號。作廢時應當加蓋“作廢”戳記,連同存根壹起保存,不得撕毀。

6、發生銷貨退回的,除填制退貨發票外,還必須有退貨驗收證明;退款時,必須取得對方的收款收據或者匯款銀行的憑證以及當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進貨退出或索取折讓證明單”,不得以退貨發票代替收據。

7、職工因公借款的借據,必須附在記賬憑證之後。收回借款時,應當另開收據或者退還借據副本,不得退還原借款收據。

8、經上級有關部門批準的經濟業務,應當將批準文件作為原始憑證附件。如果批準文件需要單獨歸檔的,應當在憑證上註明批準機關名稱、日期和文件字號。

9、原始憑證發現錯誤或無法辨認的,不得塗改、挖補。未入賬的原始憑證,應退回填制單位或填制人員補填或更正,更正處應當加蓋開出單位的公章。

發現有違反財經紀律和財會制度的,應拒絕受理,對弄虛作假、營私舞弊、偽造塗改等違法亂紀的,應扣留憑證,報告領導處理。已經入賬的原始憑證,不能抽出,應另外以正確原始憑證進行更正。

10、原始憑證不得外借。其他單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憑證時,經本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批準,可以復制。向外單位提供的原始憑證復制件,應在專設的登記簿上登記,並由提供人員和收取人***同簽名或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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