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納稅申報是指納稅人按照稅法規定的期限和內容就稅務事項向稅務機關提交書面報告的法律行為,是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和承擔法律責任的主要依據,是稅務機關稅收管理信息的主要來源,是稅收管理的重要制度。
3.增值稅的納稅申報期為每月1-15天,遇節假日順延。增值稅納稅申報前,需要進行納稅申報的復制,待開具發票的信息會通過納稅申報盤或稅控盤復制到稅務機關,然後完成納稅申報和納稅。
擴展數據:
壹般情況下,壹個企業剛收的發票數量是25張。如果不夠,可以申請增量或者版本。
增量:適合金額低但開票量大的公司,比如小店。
版本添加:適用於客單價高的企業,特點是金額大,但開票金額相對較小。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壹般納稅人不得領購和使用專用發票。
(1)會計核算不完善,即不能按照會計制度和稅務機關的要求準確計算增值稅的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和應納稅額。
(二)未向稅務機關準確提供銷項稅額、進項稅額、應納稅額等有關增值稅納稅信息的。上述涉及增值稅納稅信息的其他內容由國家稅務總局直屬分局確定。
(三)有下列行為,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仍未改正的:
1.私自印制專用發票的;
2.向稅務機關以外的個人或者單位購買專用發票;
3.借用他人專用發票;
4.向他人提供虛假專用發票的;
5.未按照本規定第五條的要求開具專用發票的;
6.未按規定保存專用發票的;
7.未按照本規定第十六條的規定申報購買、使用和保管專用發票的;
8.未按照要求接受稅務機關檢查的。
(4)所售商品均為免稅商品。
上述情形下的壹般納稅人已領取並使用專用發票的,稅務機關應當收繳其余額的專用發票。
壹般納稅人銷售貨物(包括視同銷售的貨物)、應稅服務和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應繳納增值稅的非應稅服務(以下簡稱銷售應稅項目),必須向購買方開具專用發票。
下列情況不得開具專用發票:
商業企業壹般納稅人零售的煙、酒、食品、服裝、鞋帽(不含勞保專用件)、化妝品等消費品不得開具專用發票。
銷售免稅商品不得開具專用發票,但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百度百科-增值稅專用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