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105080資產折舊、攤銷及納稅調整表
本表適用於發生資產折舊和攤銷,並對資產折舊和攤銷進行納稅調整的納稅人。根據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有關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1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融資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人出售資產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13、2010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幹問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第34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企業所得稅政策性搬遷管理辦法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第40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幹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第29號)等相關規定,以及國家統壹的企業會計制度,報告資產折舊與攤銷的會計處理、稅法規定及稅務調整。
壹、相關項目描述
1.1欄“資產賬戶金額”:納稅人已折舊攤銷的資產原值(或歷史成本)金額。
2.第2欄“本年折舊攤銷額”:納稅人核算的資產本年折舊攤銷額。
3.第3欄“累計折舊攤銷額”:填寫納稅人會計核算中資產歷年累計折舊攤銷額。
4.第4欄“資產計稅依據”:納稅人根據稅法規定計算折舊和攤銷的資產原值(或歷史成本)金額。
5.第5欄“按稅收壹般規定計算的本年折舊攤銷額”:填寫納稅人按稅法壹般規定計算的、允許在稅前扣除的資產本年折舊攤銷額,不包括加速折舊。
非應稅收入形成的資產,其折舊和攤銷額不得在稅前扣除。第5欄至第8欄的稅額不包括非應稅所得形成的資產折舊和攤銷額。
6.第6欄“加速折舊額”:填寫納稅人根據稅法規定的加速折舊政策計算的折舊額。
7.第7欄“2014及以後年度增加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金額”:根據《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及扣除明細表》(A105081)填列,為表A105081中對應固定資產的金額。
8.第8欄“累計折舊及攤銷額”:填寫歷年來納稅人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的資產累計折舊及攤銷額。
9.第9欄“金額”:填寫第2-5-6欄的余額。
10.10欄“調整原因”:根據差異原因填寫,a、折舊年限,b、折舊方法,c、原值計提。如因各種原因出現差異,可根據實際原因多項填寫。
二、表與表的關系
(壹)表格之間的關系
1.行1 =行2+3+…+7。
2.第8行=第9行+10。
3.行11 =行12+13+…+18。
4.19行= 20行+21+…+24行。
5.第27行=第1+8+11+19+25+26行。
6.第9列=第2-5-6列。
(二)表間關系
1.第27行,第2列=表A105000,第31行,第1列。
2.第27行,第5+6列=表A105000,第31行,第2列。
3.第27行第9列,如果≥0,填寫表A105000,第31行第3列;如果< 0,則在表A105000的第31行的第四列填寫絕對值。
4.第65438行+0,第7列=表A105081,第65438行+0,第18列。
5.第2行第7列=表A105081,第1行第2列。
6.第3行第7列=表A105081,第1行第5列。
7.第4行第7列=表A105081,第1行第8列。
8.第5行第7列=表A105081行1列165438。
9.第6行,第7列=表A105081第1行,第14列。
A105081填寫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扣除明細表註意事項
本表適用於六大行業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和縮短折舊年限的統計,以及其他企業開發的儀器設備和單項價值在5000元以下的固定資產的壹次性扣除等。,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所得稅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1號)規定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不填寫此表。
為了統計加速折舊和扣除政策的優惠數據,固定資產按以下情況報告:
壹、會計處理采用正常折舊法,稅法規定采用縮短使用壽命法的,按稅法規定折舊完畢後,固定資產不填此表;
第二,采用正常折舊法進行會計處理。稅法規定采用年數總和法、雙倍余額遞減法的,固定資產從稅法規定的折舊額小於按會計處理的折舊額的年度起,不填列本表;
三、會計處理和稅法中采用加速折舊法的,合計欄下的“正常折舊額”按照稅法中該類固定資產的最低折舊年限和直線法進行估算,稅法規定的“加速折舊額”的差額用加速折舊優惠額填列。
稅法規定采用縮短使用年限方法的,折舊完畢後不填此表。稅法規定采用年數總和法、雙倍余額遞減法的,固定資產從加速折舊額小於會計折舊額(或正常折舊額)的月份、季度起,不填列本表。
壹、相關項目描述
(1)逐行報告
1.1行“壹六大行業固定資產”:申報六大行業(包括生物制藥制造業、專用設備制造業、鐵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交通運輸設備制造業、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制造業、儀器儀表制造業、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納稅人2014 1後新購置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按照財稅[2014]75號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加速折舊政策計算與按壹般稅收規定計算的折舊的差額。在本表中,相應的數據欄根據固定資產的類別填寫。
第2行至第7行,六大行業的企業根據所在行業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情況填報。
2.第8行“其他行業”:單位價值在654.38+0萬元以上的R&D儀器設備,由六大行業以外的其他企業采用縮短折舊年限或加速折舊的方法填寫。
3.第九行,“二。可壹次性扣除的固定資產”:填寫2014 1以後新購置的、單位價值不超過1萬元的儀器、設備、研發等固定資產,按照稅法規定在當期所得稅前壹次性扣除的金額。
在R&D使用的儀器設備和小型微利企業的經營活動壹次性扣除,本表10、11行也填寫。
(2)按列填寫報告。
除17欄外,其他各欄固定資產原值和折舊均按稅法規定填列。
1.原值:填寫固定資產的計稅依據。自建固定資產應當按照實際入賬價值進行核算。
2.本期折舊(扣除)額:根據稅法規定,計算並填寫本年折舊(扣除)額。
3.累計折舊(抵扣):根據稅法規定,計算享受加速折舊優惠政策的固定資產從開始年度到當年的累計折舊(抵扣)。
4.合計欄“本期折舊(抵扣)額”中“加速折舊額”與“正常折舊額”的差額,反映本期因加速折舊或壹次性抵扣政策而減少的應納稅所得額。“累計折舊(扣除)額”中“加速折舊額”與“正常折舊額”的差額,反映該類資產因加速折舊或壹次性扣除政策而導致的應納稅所得稅減少額。
(1)17欄、19欄“正常折舊額”:會計核算未采用加速折舊法的,按照會計賬簿反映的折舊額填列。
采用縮短使用壽命核算方法的,應當按照稅法規定的該類固定資產的最低折舊年限和直線法計算的折舊額申報;在會計核算中,采用年限總和法和雙倍余額遞減法的,應當報告按直線法折算的折舊。當會計折舊額小於稅法規定的加速折舊額時,該類固定資產不再填列本表。
(2)18欄和第20欄“加速折舊額”:固定資產折舊年限縮短法、年數總和法、雙倍余額遞減法、壹次性扣除等本年實際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的金額。
二、表與表的關系
(壹)表格之間的關系
1.16列= 1+4+7+10+13列。
2.18列= 2+5+8+11+14列。
3.第20列=第3列+第6列+第9列+12列+15列。
4.第65438行+0 =第2行+3行+4行+…+7行。
5.第9行=第10行+12行。
(二)表間關系
1.行1,列18 =表A105080,行1,列7。
2.行1,列2 =表A105080,行2,列7。
3.行1,列5 =表A105080,行3,列7。
4.行1,列8 =表A105080,行4,列7。
5.第1行,第11列=表A105080,第5行,第7列。
6.第1行,第14列=表A105080,第6行,第7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