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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稅區出口報關流程

1、企業申報。出口貨物發貨人、受委托的報關企業應當在貨物運抵海關監管區後、裝貨的二十四小時以前向海關申報。申報人應如實向海關申報並履行有關義務。

2、海關接受申報。不論以電子數據報關單方式申報或以紙質報關單方式申報,海關以接受申報數據的日期為接受申報的日期。

3、海關審核電子數據報關單。海關審核電子數據報關單時,需要申報人解釋、說明情況或補充材料的,申報人應當在接到海關通知後及時進行說明或提供完備材料。

4、申報人遞交書面單證。海關審結電子數據報關單,審核通過的,申報人應當自接到海關“現場交單”或“放行交單”通知之日起10日內,持打印出的紙質報關單,備齊規定的隨附單證並簽名蓋章,遞交到貨物所在地海關(遞單)。

5、查驗。對需要查驗的貨物,轉查驗部門實施現場查驗。申報人應派員到場協助查驗,負責搬移貨物,開拆和重封貨物的包裝。查驗結束後,簽名確認查驗結果。

6、稅費繳納。海關對應稅貨物打印並簽發稅款繳款書,對減免稅貨物、保稅貨物按規定征收監管手續費。納稅義務人到指定銀行繳款(符合條件的可進行網上支付)。

7、放行。指貨物查驗完畢、稅費收訖的,海關予以辦理單證放行手續,準予出口貨物裝運。未布控查驗、無稅費的,審核單證無誤後徑予放行。

8、結關。指出口貨物辦結海關現場通關監管手續。出口結關是海關接收出口貨物的運輸工具清潔艙單電子數據,審核確認出口貨物實際離境。

9、簽發報關單證明聯、核銷聯。根據國家外匯、稅務、海關對加工貿易等管理的要求,申報人辦結海關手續後,可以向海關申請簽發下列報關單證明聯:用於辦理出口退稅的出口貨物報關單證明聯;用於辦理付匯的進口貨物報關單證明聯;用於辦理收匯的出口貨物報關單證明聯;用於辦理加工貿易核銷的海關核銷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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