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宣傳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
(二)組織實施公園總體規劃,制定保護管理措施;
(三)負責公園公***設施的管理;
(四)開展資源調查,建立資源檔案;
(五)負責公園內經營單位的監督管理;
(六)負責公園內的安全管理;
(七)協調公園社區事務並做好服務工作;
(八)行使本條例賦予的行政處罰權。第七條 自治州人民政府的發展和改革、規劃建設、環境保護、國土資源、林業、水利、農牧、交通運輸、旅遊、工商、文化、稅務、公安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公園的保護管理和開發利用工作。
公園所在地的縣、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協助做好公園保護管理和開發利用的相關工作。第八條 自治州人民政府對在公園保護管理和開發利用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第九條 自治州人民政府應當編制公園總體規劃,並按規定報批後實施。
經批準的公園總體規劃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報原審批機關批準。第十條 自治州人民政府依據公園總體規劃將公園劃分為四個功能區,即嚴格保護區、生態保育區、遊憩展示區和傳統利用區。
(壹)嚴格保護區包括碧塔海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緩沖區和尼汝壹帶核心資源區域至南寶古冰川遺跡等自然生態系統保存完整的區域;
(二)生態保育區包括屬都崗下遊、吉利古至岔河壹帶、碧塔海至那豁波之間的區域;
(三)遊憩展示區包括屬都湖、地基塘、岔河、碧塔海自然保護區成果展示廊等承擔公園遊憩、展示、教育功能的區域;
(四)傳統利用區包括洛茸村、尼汝村等社區居民生產生活的區域和公園開展多種經營的區域。
四個功能區由公園管理機構標明區界,設立界樁,向社會公告。第十壹條 公園內的新建項目應當符合公園的總體規劃,體現當地民族特色,並與周圍的自然景觀風貌相協調;原有建築物、構築物不符合總體規劃的,應當逐步改造或者搬遷。
公園內的建設項目,應當經公園管理機構審核後,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第十二條 自治州人民政府實施公園總體規劃,需要征收公園內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所有的房屋、林木及其他不動產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並給予補償。第十三條 自治州人民政府應當在公園內建立科普館,加強科學知識的宣傳和普及工作。第十四條 公園內經批準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和個人在施工過程中應當采取措施,保護施工現場周圍的景物、植被、水體和地貌等,不得造成汙染和損壞。第十五條 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建設垃圾收集站(點),實行垃圾分類裝放,定點收集,及時清運,集中處理。第十六條 公園管理機構應當設置公***服務和安全警示等標牌,並使用規範的漢文、藏文和英文。第三章 保護與開發第十七條 公園內的重點保護對象:
(壹)水系、湖泊、濕地;
(二)野生動物、植物;
(三)文物古跡和特色民居建築;
(四)民族民間文化;
(五)田園牧場;
(六)地質遺跡。第十八條 自治州人民政府設立公園保護專項資金,專項用於公園的保護管理和扶持公園內的社區發展。資金的主要來源:
(壹)本級財政預算;
(二)上級扶持資金;
(三)門票收入;
(四)風景名勝資源有償使用費;
(五)捐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