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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個體工商戶條例(2004年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促進個體經濟發展,維護個體工商戶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雲南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依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從事個體工商業生產經營活動的公民,為個體工商戶。第三條本條例適用於在雲南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體工商戶。第四條雲南省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規定,管理和監督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活動,保護合法經營,維護城鄉市場秩序,指導個體勞動者協會的工作。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對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指導、監督、管理和服務。

工商聯應當團結、幫助、引導和教育個體工商戶愛國、敬業、守法,維護其合法權益。第五條個體工商戶的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第二章扶持和服務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鼓勵、扶持和保護個體經濟的發展。

個體工商戶在征兵、招工、評選先進工作者、評選勞動模範和參加社會經濟活動等方面,應與國有、集體企業職工同等對待。第七條在邊遠、寒冷、分散的少數民族貧困地區申請從事個體工商經營活動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可以免收辦理執照的費用;其他應收費用可酌情在三年內減免。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規定給予減稅、免稅照顧。第八條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加強與有關部門的協調,幫助解決個體工商戶在經營場所、產品鑒定、產品出口、技術培訓、技術職務評定和出國經營活動等方面的實際困難。第九條各級計劃經濟貿易委員會應當研究制定個體經濟發展的產業政策,加強宏觀指導,協調有關部門解決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中遇到的重大問題。

各級鄉鎮企業管理部門應當引導和支持當地農村個體工商戶的發展,提供產前、產中、產後服務;會同有關部門對產品質量、安全生產、資源合理利用和環境保護進行指導和監督。第十條各級城鄉建設管理部門應當將集貿市場和個體攤點的發展納入城鄉建設規劃;舊城改造和新建住宅區應當根據需要安排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網點;國家和集體所有的閑置房屋、場地,按規定辦理手續後,可以出租或轉讓給個體經營者使用;各高新技術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旅遊度假村和邊境經濟技術合作區允許符合條件的個體工商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第十壹條各級銀行和信用社應按照國家信貸政策積極支持個體工商戶的發展。

原材料、燃料、水、電等。個體工商戶所需,有關部門應統籌規劃,合理安排。第十二條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解決個體工商戶子女異地接受義務教育的問題,對完成義務教育的,發給畢業證書。第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行政部門、事業單位不得超越法律、法規的規定,擅自向個體工商戶收費、攤派、罰款和超標準收費。

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職權向個體工商戶強行銷售或者搭售商品,不得強行規定進貨渠道或者降低價格向個體工商戶購買商品。第十四條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完善並公開個體工商戶的相關辦理制度,簡化手續,提高工作效率。有關工作人員應當秉公辦事,文明執法,不得刁難或者以權謀私。第三章登記和監督管理第十五條個體工商戶申請營業執照,除法律、法規規定需要生產經營許可或者專項審批的行業和重要商品外,不實行許可制度。申請人可以持書面申請和本人身份證、營業場所證明向經營場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註冊;企業待崗人員提出申請,還需持有單位證明;國家規定的其他有效證件也需要異地人員辦理。第十六條個體工商戶申請變更經營場所的,應當憑原經營場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和本人身份證,到新經營場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換領營業執照,並辦理相關手續。第十七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登記申請之日起15日內,對符合登記條件的,發給營業執照;不符合報名條件的,書面通知本人並說明理由。

負責審批個體工商戶開業具體條件和具體審批事項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對符合條件的,發給批準文件;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登記期限的,應當通知申請人,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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