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過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災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損失的,按其直接經濟損失金額的百分之五十減征當年應納資源稅,減征稅額最高不超過其遭受重大損失當年應納資源稅的百分之五十。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災害、受災範圍以縣級及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公布或確認的信息為依據。重大損失,是指納稅人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災害等原因遭受的直接經濟損失金額超過其上年度主營業務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二)納稅人開采***生礦,並與主礦產品分別核算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的,減征百分之十資源稅。
(三)納稅人開采伴生礦,並與主礦產品分別核算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的,減征百分之三十資源稅。
(四)納稅人開采低品位礦,並與主礦產品分別核算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的,減征百分之五十資源稅。
(五)納稅人開發尾礦庫裏的尾礦,免征資源稅。
納稅人按照前款規定自行申報享受減稅或者免稅,並將相關資料留存備查。
暫不計征***生礦、伴生礦資源稅的政策延續至2020年12月31日,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本條第壹款第二項、第三項優惠政策執行。四、稅務機關與財政、自然資源、水利、應急等部門應當建立工作配合機制,加強資源稅征收管理。根據工作需要,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提請當地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協助提供納稅人開發利用主礦、***生礦、伴生礦、低品位礦、尾礦的情況,以及與資源稅征管相關的其他信息,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予以配合。五、本決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雲南省資源稅稅目稅率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