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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管理規定

第壹條 為加強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保障合法收費,制止亂收費,維護國家利益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關於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管理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在我省行政區域內印制、領購、使用、發放、保管及銷毀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的單位和個人。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以下簡稱收費票據)是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以下簡稱單位)為加強社會、經濟、技術和資源管理,在向管理和服務對象實施行政事業性收費對開具的收款憑證。收費票據是單位財務收支的法定憑證和會計核算的原始憑證,是財政、審計、物價、稅務部門進行檢查監督的重要依據。第四條 縣以上財政部門是收費票據的主管機關。省財政部門負責收費票據的制定、發放和監督管理工作。第五條 依照法律、法規、省人民政府規章和省級以上財政、物價部門批準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進行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必須使用財政部門統壹制發的收費票據。

行政機關和代行行政職能的單位收取的各種基金、專項資金、附加和無償社會集資;註冊登記的各類學會、協會、基金會、研究會等社會團體向會員收取的會費,應當使用財政部門統壹制發的收費票據。

從事生產、銷售等經營活動取得的經營性收入和罰沒收入,不得使用本規定所稱的收費票據。第六條 收費票據必須套印“雲南省行政事業性收費專用章”。印章的式樣和印色由省財政部門統壹制定。

禁止偽造“雲南省行政事業性收費專用章”。第七條 收費票據分為統壹(通用)收費票據和專用收費票據兩類。統壹收費票據是指能夠滿足壹般收費需要,具有通用性的票據。專用收費票據是指按統壹收費票據不能滿足其需要,具有特定格式要求的票據,包括定額專用收費票據和非定額專用收費票據。

統壹收費票據由省財政部門制定;專用收費票據由省財政部門會同省級有關主管部門制定。第八條 省財政部門負責省級單位和中央駐滇單位收費票據的印制、發放、銷毀和監督管理工作;地、州、市財政部門負責本地區單位收費票據的印制工作,並負責本地區單位及中央、省駐當地單位收費票據的發放、銷毀和監督管理工作;縣級財政部門統壹向上壹級財政部門領購收費票據,並負責當地有關單位收費票據的發放、銷毀和監督管理工作。

統壹收費票據由省及地、州、市兩級財政部門制發;專用收費票據由省財政部門制發或者委托省級有關主管部門制發,由省財政部門監印。

地、州、市、縣需要的專用收費票據,由地、州、市財政部門向省財政部門或者省級有關主管部門領購。第九條 收費票據必須由省財政部門指定的印刷企業印制。禁止私自印制、偽造、變造收費票據。

承印收費票據的印刷企業,必須根據財政部門的委托書以及票據式樣、規格、字號、數量印制。印制完畢後,所使用的“雲南省行政事業性收費專用章”印模由財政部門及時收回或者監督銷毀。第十條 中央駐滇單位使用中央主管部門按規定程序統壹制發的收費票據的,應當由該單位報省財政部門備案。中央主管部門規定了收費票據格式和內容,並明確由省級財政部門制發的,其駐滇單位應當提出申請報省財政部門登記、編號後,套印“雲南省行政事業性收費專用章”,在省財政部門指定的印刷企業印制。第十壹條 各級財政部門向上級財政部門或者省級有關主管部門領購收費票據時,應當由雙方當面清點相符後,填寫“收費票據領購單”,各持壹份和有關單據壹同記帳。第十二條 領購收費票據的單位應當向財政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供有關證明文件,由財政部門按規定核發《雲南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領購證》。

領購收費票據的單位應當由本單位財務人員向財政部門統壹辦理領購手續。每次領購收費票據時,應當持“收費票據領購證”,填報“收費票據領購申請表”,經財政部門審核後予以辦理。審核時發現單位收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未按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進行管理的,不予辦理收費票據領購手續。

辦理收費票據領購手續,可以按規定收取工本費,但不得收取手續費。

單位設立的符合規定的非獨立核算的收費站(點)使用的收費票據,到本單位財務部門領取。第十三條 各級財政部門和使用收費票據的單位,必須建立健全收費票據的內部管理制度,設置收費票據分類帳,實行專人、專帳、專庫(櫃)管理,嚴格發放、領用、結存和核銷手續,定期與庫存收費票據數量相核對,並做好防火、防盜、防黴、防蟲工作,確保收費票據的安全完整。

單位在啟用整本收費票據之前,應當檢查有無缺聯、缺號,壹經發現應當及時送交領購收費票據的財政部門處理。

單位在使用收費票據時,應當逐項正確填寫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金額等,並加蓋單位財務印章。收費票據不準塗改、挖補;不準撕毀或者擅自銷毀;不準轉讓和相互借用;不準跳號和拆本使用;不準隔頁填寫。對填寫錯誤的收費票據應當加蓋作廢章,全聯保存。

遺失收費票據應當及時查明原因,報告財政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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