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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費發票備註欄新規定

情況壹:運輸服務開具發票必須備註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停止使用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9號)規定,增值稅壹般納稅人提供貨物運輸服務,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增值稅普通發票,具發票時應將起運地、到達地、車種車號以及運輸貨物信息等內容填寫在發票備註欄中,如內容較多可另附清單.其中鐵路運輸企業受托代征的印花稅款信息,可填寫在發票備註欄中.

情況二:鐵路運輸企業受托代征的印花稅款信息必須備註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9號規定,鐵路運輸企業受托代征的印花稅款信息,可填寫在發票備註欄中.

情況三:提供建築勞務開具發票必須備註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規定,提供建築服務,納稅人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應在發票的備註欄註明建築服務發生地縣(市、區)名稱及項目名稱.

其中異地提供建築服務的小規模納稅人,由稅務局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備註欄中的內容除了服務發生地縣(市、區)和項目名稱,還要打印"YD"字樣.

況四:銷售或出租不動產發票必須備註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23號規定,銷售不動產,納稅人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應在發票"貨物或應稅勞務、服務名稱"欄填寫不動產名稱及房屋產權證書號碼(無房屋產權證書的可不填寫),"單位"欄填寫面積單位,備註欄註明不動產的詳細地址.

出租不動產,納稅人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應在備註欄註明不動產的詳細地址.國稅機關為跨縣(市、區)提供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的小規模納稅人(不包括其他個人),代開增值稅發票時,還要在發票備註欄中自動打印"YD"字樣.

情況五:差額開票功能開具的發票必須要有備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以下簡稱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規定,按照現行政策規定適用差額征稅辦法繳納增值稅,且不得全額開具增值稅發票的(財政部、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納稅人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通過新系統中差額征稅開票功能,錄入含稅銷售額(或含稅評估額)和扣除額,系統自動計算稅額和不含稅金額,備註欄自動打印"差額征稅"字樣,發票開具不應與其他應稅行為混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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