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註欄清單指提供貨物運輸服務開具增值稅發票備註欄的另附清單。
壹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發生應稅行為可匯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匯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同時使用新系統開具《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清單》,並加蓋發票專用章。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的通知》(國稅發〔26〕156號)第十二條
總結:
1、專票銷售清單必須使用新系統開具;
2、銷售清單上必須加蓋發票專票章。
增值稅普通發票清單開具沒有強制性規定,可以通過新系統開具《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服務清單》,也可以使用自制的清單。
總結:
1、普票銷售清單不強制使用新系統開具(可新系統開具,可手工自制);
2、銷售清單上必須加蓋發票專票章。
鐵路運輸企業受托代征的印花稅款信息,可填寫在發票備註欄中。中國鐵路總公司及其所屬運輸企業(含分支機構)提供貨物運輸服務,可自215年11月1日起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增值稅普通發票,所開具的鐵路貨票、運費雜費收據可作為發票清單使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停止使用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15年第99號)第三條
總結:
1、提供鐵路運輸服務;
2、專票+普票;
3、鐵路貨票、運費雜費收據可作為發票清單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