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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發票增值稅抵扣有什麽最新規定?

經國務院批準,自1998年6月65438+7月1日起,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購進或銷售應稅貨物(固定資產除外)支付的運雜費,按照運費結算憑證(普通發票)所列運費金額,按7%的扣除率計算扣除。但是,隨運費支付的手續費、保險費和其他雜費不得扣除。納稅人購買或者銷售免稅商品發生的運輸費用,不得計算扣稅。(1998年7月65,438+0之前,貨運發票增值稅抵扣率為65,438+00%。相關政策依據見財稅[65,438+0994] 60、財稅[65,438+0994] 65,438+02、財稅[65,438+0994]。

自2005年4月1日起,東北地區企業支付的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的運輸費用準予扣除(國稅函[2005]332號)。

自2007年7月1日起,擴大固定資產增值稅抵扣範圍的中部地區企業支付的運輸費用,以及2007年7月1日後取得交通運輸發票的,允許抵扣進項稅額。(財稅[2007]75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第十九條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經營收取款項,收款人應當向付款人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付款方會給收款方開具發票。

第二十條所有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其他經營活動中支付貨款時,都應當向收款人索取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允許更改名稱和金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範稅收征繳行為,維護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稅務機關依法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

第三條稅收的開征、停征和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的開征、停征、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以及其他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不壹致的決定。

第四條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有代扣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納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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