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危險化學品三證指的是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運輸車輛營運證以及駕駛人員、押運人員上崗資格的證明文件。
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五十條,申請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托運人應當向縣級公安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1、擬運輸的劇毒化學品品種、數量的說明;
2、運輸始發地、目的地、運輸時間和運輸路線的說明;
3、承運人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運輸車輛取得營運證以及駕駛人員、押運人員取得上崗資格的證明文件;
4、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壹款、第二款規定的購買劇毒化學品的相關許可證件,或者海關出具的進出口證明文件。
擴展資料《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從事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的,應當分別依照有關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危險貨物水路運輸許可,並向工商行政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水路運輸企業應當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第四十四條: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水路運輸企業的駕駛人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申報人員、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員應當經交通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從業資格。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交通部門制定。
危險化學品的裝卸作業應當遵守安全作業標準、規程和制度,並在裝卸管理人員的現場指揮或者監控下進行。水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的集裝箱裝箱作業應當在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員的指揮或者監控下進行,並符合積載、隔離的規範和要求;裝箱作業完畢後,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員應當簽署裝箱證明書。
第四十五條:運輸危險化學品,應當根據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並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和應急救援器材。
用於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應當封口嚴密,能夠防止危險化學品在運輸過程中因溫度、濕度或者壓力的變化發生滲漏、灑漏;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的溢流和泄壓裝置應當設置準確、起閉靈活。
運輸危險化學品的駕駛人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申報人員、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員,應當了解所運輸的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及其包裝物、容器的使用要求和出現危險情況時的應急處置方法。
第四十六條:通過道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托運人應當委托依法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的企業承運。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