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述人員辦理購買國產汽車免稅手續,須由本人事先確認需購買汽車的牌名型號及購車地點,再到所在地(下稱備案地)海關提出申請,填寫《自用物品申請表》(下稱《申請表》),壹式四份,並本人簽字後,交海關註冊備案,同時向海關交驗下列證件及證明文件(正本):
①本人有效護照;
②我駐外使(領)館出具的《留學人員證明》;
③公安部門出具的境內居留證明;
④聘用單位上級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
⑤進境時經海關簽章的有效申報單證;
⑥備案地海關要求提供的其它證明文件。
經海關簽章的進境申報單證具有相應的免稅限量和本人從境外帶進的外匯(含現金和支票)額度,其有效期為六個月。
2.經海關批準購車的申請人應持裝有海關簽發的《準購單》第三、四聯和《申請表》第四聯的關封,直接到汽車生產廠家(或到生產廠家設在備案海關所在地的銷售門市部)購車。購車申請人應主動將海關關封交付生產廠家銷售部門報當地海關拆驗。並在辦理購買手續之後,索回海關簽發的《準購單》並《申請表》第四聯妥善收存。
3.經海關批準購買免稅國產汽車的上述人員,每年第壹季度應主動將其車輛報備案地海關進行年審,年審時車輛所有人須攜帶本人有效身份證件,經海關簽註的《準購單》並《申請表》第四聯及海關要求的其它單證文件和在海關註冊備案的車輛。每次簽註的年審記錄應有車輛所有人和海關經辦人員親筆簽字。
4.上述人員購買的免稅國產汽車,視同免稅進口車輛,海關監管年限為六年。從提貨之日起兩年內不得過戶轉讓,如果在海關監管年限內過戶轉讓,車輛所有人須事先報請備案地海關批準並補稅,經海關批準過戶轉讓的車輛,交通部門憑海關出具的證明辦理車輛購置附加費憑證的過戶轉讓手續,並由新車主補交車輛購置附加費。已滿六年的免稅車輛,車輛所有人就到備案地海關辦理解除海關管理手續。
5.在海關監管年限內,免稅車輛無故不按時報海關年審,未經批準私自轉讓或非法倒賣免稅汽車者,海關按《海關法》及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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