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督檢查中央組織部、人事部負責對各級招錄機關和考試機構的監督檢查,委托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廳(局)對中央國家行政機關派駐地方機構和中央垂直管理系統所屬地方機構的招錄工作進行全過程監督、檢查和指導。各級招錄機關和考試機構要堅持原則,按規定辦事,嚴格按程序辦事,自覺抵制不正之風。要強化保密觀念,嚴格按照有關保密規定,做好試題的印制、傳遞和回收工作,並與相關人員簽訂保密協議。要建立健全考試錄用保密責任追究制度,確保公務員考試不泄密。。要加強用人監督,自覺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進壹步增強考試錄用工作的公開性和透明度,落實考生對考試錄用工作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要加大對考試違紀行為的查處力度。不按名額、崗位要求、規定資格條件和規定程序進行公務員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錄的,由招錄主管機關作出宣布無效或者責令其按規定程序重新報考的決定。對違反招聘考試紀律的工作人員,視情節輕重,給予取消工作人員資格、調離考試崗位或行政處分的處理。對違反招聘考試紀律的考生,視情節輕重給予取消考試資格和聘用資格的處理。凡作弊的,3年內不得報考公務員。對違反錄用考試紀律的相關人員,按有關規定處理。上述人員中,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招聘機構要高度重視資格審查,對所有應聘者壹視同仁。資格審查應當客觀、公正、及時。因違反資格審查相關要求,對審查工作造成不良影響的,將給予通報批評;影響特別惡劣的,暫停考試壹年。從事考試招聘工作的人員與需要回避的考生有親屬關系的,應當回避公務。2006年考試錄用公務員是中央和國家機關的壹項重要任務。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招聘機構和人事部門要高度重視這項工作,在中組部和人事部的指導下,密切配合,各司其職,準確把握政策,認真按照有關規定和要求辦事,切實改進工作作風,積極穩妥地做好各項工作,確保招聘工作的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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