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稅務變更登記表》(壹式兩份)(跨地區遷移使用《納稅人跨地區遷移申請審批表》)。
(2)基本信息:
1.營業執照復印件或相關變更登記證明原件及復印件(變更登記內容與工商登記證明內容無關的,不需要此件)。
2.稅務機關原出具的全國稅務登記證原件及復印件(變更登記內容與稅務登記證內容無關的,不需要此件)。
3.稅務機關出具的原《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資格證書》(納稅人變更除組織機構代碼以外認定的其他事項需提供此證書,變更內容與《壹般納稅人資格證書》相關)。
(三)除基本信息外,根據變更情況,納稅人需要提供以下信息:
1.變更營業地址
(1)註冊地址和生產經營地址的證明(產權證和租賃協議)原件及復印件;如果是自有房產,提供產權證或買賣合同等合法產權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如果是租賃場所,提供租賃協議原件及復印件;生產經營地址與註冊地址不壹致的,分別提供相應的證明。
(2)發票註銷登記表(壹式兩份)(經營場所遷至市內其他行政區的需提供)。
2.註冊資本變更
(1)變更決議或補充章程原件及復印件。
(2)驗資報告原件及復印件(營業執照註明未投入資本的除外)。
3.更改註冊類型
變更決議及相關證明文件的原件及復印件。
4.更改企業名稱
變更決議及相關證明文件的原件及復印件。
5.變更法定代表人
(1)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或護照等身份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二)變更決議及相關證明文件的原件及復印件。
(3)國有企業提供上級部門的任命書原件及復印件。
(4)沒有國有企業上級部門任命書的納稅人,可提供新任法定代表人願意在原法定代表人任職期間承擔納稅人權利義務的聲明。否則,稅務機關有權依法進行稅務檢查。
6.變更分公司負責人。
(1)變更決議及相關證明文件原件及復印件。
(2)負責人的居民身份證或護照等身份證件原件及復印件。
7.變更會計形式和投資者。
(1)變更決議及相關證明文件原件及復印件。
(2)只有在投資總額發生變化的情況下,才需要驗資報告的原件和復印件(即只變更投資人信息,投資總額不發生變化的情況下,不需要驗資報告)。
8.銀行賬戶變更
(1)銀行開戶資料原件及復印件。
(2)《廣州市電子繳稅入庫系統委托繳稅協議》(壹式三份,變更ETS繳稅賬戶時提供)。
9.改變經營範圍
(1)變更決議及相關證明文件原件及復印件(適用於無營業執照的納稅人)。
(2)《納稅人稅務登記表》(壹式兩份,稅務變更時填寫)。
10.分公司申請變更總公司相關註冊信息:
(1)總公司國稅登記證復印件(復印件)。
(2)總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
11.總公司變更分支機構相關註冊信息。
(1)分公司國稅登記證復印件(復印件)。
(2)分支機構營業執照復印件。
12.更改納稅人識別號
(1)因取得組織機構代碼證需要變更納稅人識別號的,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原件及復印件。
(2)因納稅人基本信息變更或行政區劃變更需要變更納稅人識別號的,應提供相關證明文件的原件及復印件。
13.除上述變更外,還應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