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2008年7月1日起,對杭州市提供資料齊全的納稅人新辦稅務登記,在程序上,改事前場地核查為事後核查(對跨區遷移單位,仍按原辦法);在流程上,由原來12個環節減少到5個環節;在時間上,從20個工作日縮短至7個工作日內完成制證。另外,如遇特定大型及符合本市功能定位的企業等特殊情況,繼續開設綠色通道。
根據《征管法》規定,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十日內,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納稅人在法定期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辦理稅務登記的書面申請,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納稅人在法定期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辦理稅務登記的書面申請,並按照《征管法》及實施細則規定,相應提供如下資料:
1.營業執照;
2.有關合同章程、協議書;
3.銀行帳號證明;
4.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證、護照或其他合法證件;
5.國家技術監督部門的統壹代碼證書;
6.上級主管部門批準成立的文件;
7.驗資報告;
8.特殊行業的經營許可證;
9.主管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資料。
稅務機關審核後發給《稅務登記表》,由納稅人如實填制後連同稅務機關要求的各證件、資料(原件、復印件)壹並報送稅務機關。稅務機關全面審核後,對符合規定的,予以辦理稅務登記,發給稅務登記證件;對不符合條件的,告知納稅人相關事項並退還申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