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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匯算清繳時什麽款項不允許在稅前列支的,請給最明細的答案,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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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須知

壹、申報期限及報送資料

1、申報期限:查賬征收中小企業原則上於2009年3月31日前完成年度申報,其他企業原則上於4月15日前完成年度申報。小型微利企業如未在2009年3月31日之前未完成年度申報,則2009年壹季度申報時不能享受該稅收優惠,凡申請所得稅減免稅備案、稅前扣除審批等事項的企業,應當在收到國稅機關核發的批復或通知書後再進行年度申報,但申報期限原則不得超過2009年4月30日;

2、報送資料:2008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申報的納稅人,應在申報時同時向主管國稅機關報送以下紙質資料:

(1)年度納稅申報表(其中附表十二的報送對象為: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內資企業中的上市公司、實行匯總納稅的總機構、跨國交易關聯業務的企業,以及年銷售收入在10億元以上的內資企業);

(2)會計報表;

(3)稅務機關批復、備案事項的確認通知書;

(4)中介機構審計(鑒證)報告,其報送對象為:①所有外商投資企業、內資上市公司以及實行匯總納稅的內資總機構納稅人應附報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年度會計審計報告或稅務鑒證報告;②房地產開發企業應附報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年度納稅申報鑒證報告及相關收入、成本調整計算表;③年應納所得稅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內資企業、300萬元以上的外資企業,以及連續兩年以上的虧損企業應附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年度納稅鑒證報告;④其他有條件的企業自願委托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年度納稅鑒證報告。

(5)其它資料:

①工資薪金情況:工資計提標準、發放途徑、年度計提和發放以及個人所得稅扣繳的情況說明;工資、職工福利費、教育經費的明細賬, (已提供納稅鑒證報告的除外)。

②改變存貨計價方法情況。

③符合外資企業生產性兩免三減半條件但08年尚未進入獲利年度的企業(“應納稅所得”大於“0”),應從2008年開始計算優惠期,報送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和企業關於經營情況、生產產品情況、預計獲利年度以及享受優惠的書面申請。

④企業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發生的利息,報送書面說明,內容包括:貸款方名稱、所在國家、借款金額、幣種、利率、借款期限、全年計提利息及計算過程、利息支付情況、境外利息是否已經繳納預提所得稅、金融機構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水平,企業是否需要納稅調整及調整金額。

⑤總機構分配至外省分支機構入庫稅款完稅憑證及分配表。

實行代理申報的企業,將上述資料報送大公稅務師事務所及各代理點,由事務所統壹將資料報送各管理科;實行自行上網申報企業,將上述資料直接報送各管理科。

註意事項:

1、凡涉及到各類減免稅審批事項的,納稅人在所得稅申報前必須確認已到國稅機關辦理相關減免稅手續,並取得相關批復,未經批準,不得擅自減免稅。

2、辦理註銷的企業,應該辦理完2008年度申報和匯算清繳以及2009年季度和年度申報後才可辦理註銷手續。

3、辦理征管轉移的企業,應該辦理完2008年度申報和匯算清繳後才可辦理征管轉移手續。

二、稅前扣除審批及備案

(壹) 關於稅前扣除審批的問題:

企業在經營管理活動中因銷售、轉讓、變賣資產發生的財產損失,各項存貨發生的正常損耗以及固定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報廢清理發生的財產損失,應在有關財產損失實際發生當期申報扣除。企業因下列原因發生的財產損失,須經稅務機關審批才能在申報企業所得稅時扣除:

(1)因自然災害、戰爭等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或者人為管理責任,導致現金、銀行存款、存貨、短期投資、固定資產的損失;

(2)應收、預付賬款發生的壞賬損失;

(3)金融企業的呆賬損失;

(4)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長期投資因發生永久或實質性損害而確認的財產損失;

(5)因被投資方解散、清算等發生的投資損失;

(6)按規定可以稅前扣除的各項資產評估損失;

(7)因政府規劃搬遷、征用等發生的財產損失;

(8)國家規定允許從事信貸業務之外的企業間的直接借款損失。

(二)關於備案問題:

企業如有以下事項的,應提交相關資料到稅務機關辦理備案手續,備案需提供的資料清單見附件:

1、取得免稅收入:(1)國債利息收入;(2)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3)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4)軟件企業增值稅即征即退稅款;(5)證券投資基金取得的有關收入;(6)其他免稅收入。

2、減計收入:資源綜合利用產品收入。

3、加計扣除:(2)研究開發費加計扣除;(3)安置殘疾人員及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所支付的工資。

4、免征、減征所得額:(1)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2)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基礎實施項目投資經營所得;(3)從事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4)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

5、減免稅項目:(1)高新技術企業;(2)軟件生產企業;(3)集成電路設計企業;(4)集成電路生產企業;(5)過渡期優惠企業:①外資;②再就業;③農村信用社;④文化企業;⑤監獄勞教企業。

6、抵免所得稅:專用設備投資額抵免所得稅。

7、抵扣應納稅所得額:創業投資企業抵扣應納稅所得額。

8、加速折舊。

9、再投資退稅。

註意事項:

(1)凡涉及稅前扣除項目審批的請於2009年3月15日前到辦稅大廳29、30號辦理審批手續。

(2)凡涉及備案事項的企業請於2009年3月15日前到辦稅大廳29、30號窗口辦理備案手續。

(3)所有報送清單及表樣已掛於無錫市國稅局網站:高新區局公告欄二月份公告資料內,請自行下載填報。

三、稅收優惠政策

1、對企業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規定,在新規定出臺前,繼續執行。

(1)企業安置殘疾人員就業取得的增值稅返還和營業稅減稅收入;

(2)企業安置下崗失業人員取得的財政補貼(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

2、關於投資收益(股息、紅利)的處理

自2008年起,對符合免征企業所得稅條件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包括企業取得的所屬期為2008年度前的股息、紅利。

對截至2008年度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12個月以上(含)所取得的投資收益,按照連續12個月內每月末持有的同壹種股票中最低份額,占實際分配股息、紅利份額的比例,計算確定免征所得稅的權益性投資收益。

企業申報享受上述優惠時,應提供能夠證明連續持有12個月同壹股票、股票交易憑據、上市公司分配公告及收入憑證等相關證明材料。

3、關於研究開發用關鍵儀器、設備的處理

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使用的單臺價值在30萬元以下的關鍵儀器、設備發生的支出,可按規定計提的折舊計入研究開發費,並按規定加計扣除;也可壹次或分次計入管理費用,但不得加計扣除。

4、關於小型微利企業減免稅申報問題

對小型微利企業的認定由企業申報後直接予以判定,即當納稅人將本單位的從業人數、資產總額、行業等指標申報後,由申報系統自動予以判斷確認。其中,“從業人數”是指按《勞動合同法》規定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協議)以及勞務公司派遣至用工單位工作的人員,按納稅年度內每月月末從業人數計算的平均數,“資產總額”是指企業按照國家統壹會計制度的規定計算的年初和年末的資產總額平均數。對年度中間開業的企業,“從業人數”按實際經營月份的每月月末上述從業人數計算的平均數確定,“資產總額”按國家統壹會計制度的規定計算的年末資產總額確定。

5、關於過渡期稅收優惠政策

(1)關於過渡期優惠政策和新稅法下優惠政策的選擇問題

根據國發200739號文件規定,企業所得稅過渡期優惠政策與新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優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業選擇最優惠的政策執行,不得疊加享受,且壹經選擇,不得改變。為此,對企業既符合過渡期優惠政策,又符合新稅法規定的優惠政策的,企業可在過渡期內每個納稅年度對當年享受優惠進行選擇確認,且壹旦選擇新稅法下優惠政策的,則以後年度不得選擇過渡期優惠政策。

對2008年度優惠選擇確認,企業應於2009年3月10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後,在年度申報時享受相應的優惠。

(2)關於過渡期優惠政策的確認

對符合享受過渡期優惠政策,但至2007年尚未進入獲利年度的企業,企業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後,自2008年起享受相應的定期減免稅過渡期優惠。

(3)關於外商投資企業追加投資單獨計算享受定期減免稅優惠的處理

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企業的追加投資項目可單獨計算享受過渡期優惠:

①已取得稅務部門的享受優惠批復;

②追加投資後工商營業執照變更日期在2007年3月16日以前(含);

四、虧損認定

虧損,指經主管稅務機關按照稅收法律、法規規定核實、調整後的虧損數額。年度匯繳結果為10萬元(含)以上虧損的企業,必須經過納稅評估或中介機構審計後,以審計報告或評估結論作為虧損認定的依據。

五、征收方式的確定

對於2008年度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的核定,我局將根據企業申請,結合本次匯算清繳審核工作壹並進行調整;對有壹定規模的企業確因特殊原因要求保留核定征收的,經逐級審批同意後,應稅所得率從高核定;對從事中介鑒證業務的中介機構、從事銀行、保險、證券業企業、房地產開發和銷售企業、以投資為主營業務等特定行業納稅人,壹律不得核定征收。

六、相關政策問題

(壹)關於工資的扣除:(國稅函20093號)

1、合理工資薪金

是指企業按照股東大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相關管理機構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規定實際發放給員工的工資薪金。屬於國有性質的企業,其工資薪金,不得超過政府有關部門給予的限定數額;超過部分,不得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也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2、關於工資薪金總額問題

計算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的“工資薪金總額”,是指企業按照上述合理的工資薪金確定原則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總和,不包括企業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以及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3、工資薪金的扣除

對企業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在12月底前計提的工資薪金,在年度申報前實際發放的,準予在匯算清繳所屬年度稅前扣除,在年度申報前未實際發放的部分,不得在匯算清繳所屬年度扣除。

4、企業間借用人員的工資、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扣除問題

對企業間借用人員發生的工資、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等,應視同提供勞務,接受勞務企業憑雙方簽訂的勞務合同(協議)、勞務發票據實扣除。

(二)關於職工福利費的扣除

1、關於職工福利費核算要求

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應該單獨設置賬冊,進行準確核算。

2、關於以前年度職工福利費余額的處理

對2008年後實際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應先沖減以前年度稅前扣除但尚未實際使用的職工福利費余額,不足部分按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扣除。

企業以前年度累計計提但實際尚未使用的職工福利費余額已在稅前扣除,屬於職工權益,如轉入權益,屬於改變用途,應調整增加應納稅所得額。

3、關於職工福利費稅前扣除的憑證問題

對購買屬於職工福利費列支範圍的實物資產和發生的對外的相關費用應取得合法憑證。企業支付的職工午餐費補貼須提供有關董事會決議、補貼標準、補貼人數等相關證明材料,否則,不得稅前扣除。

(三)職工教育經費的扣除

對企業職工參加社會上的學歷教育以及個人為取得學位而參加的在職教育,所需費用應由個人承擔,不得列入職工教育經費。對2008年及以後年度實際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應先沖減以前年度稅前扣除但尚未實際使用的職工教育經費余額,不足部分按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扣除。

(四)關於以前年度已稅前扣除的壞賬準備金余額的處理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對企業計提的壞賬準備金,不得稅前扣除。對2008年及以後年度實際發生的壞賬損失,應先沖減以前年度稅前扣除壞賬準備金余額,不足部分,準予稅前扣除。

(五) 關於年金及補充養老保險的扣除問題

根據《企業年金試行辦法》,經勞動部門批準建立的企業年金制度的企業,對按本企業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的十二分之壹計算並實際繳納的企業年金(補充養老保險),準予稅前扣除。未經勞動部門批準繳納的企業年金,不得稅前扣除。

企業在年度申報時應將經勞動部門備案的《企業年金方案》報主管稅務機關。

(六)關於傭金的扣除問題

企業發生的傭金符合下列條件的,可計入銷售費用:

(1)有證明真實性的適當憑證;

(2)支付的對象必須是獨立的有權從事中介服務的納稅人或個人(支付對象不含本企業雇員);

(3)支付給個人的傭金,不得超過服務金額的5%。

(七)關於差旅費、會議費、辦公費的扣除問題

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有關的合理的差旅費、會議費、辦公費,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證明材料的,應提供證明其真實性的合法、適當憑證,否則,不得在稅前扣除。

(八)關於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扣除限額計算基數問題

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稅前扣除限額的計算基數為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和視同銷售收入的合計數。對主要從事對外投資的納稅人,以投資所得為主營業務收入。金融保險企業的業務招待費,應按扣除金融機構往來利息收入後的營業收入作為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稅前扣除限額的計算基數。

(九)關於不同法人的母子公司之間支付服務費用憑證問題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母子公司間提供服務支付費用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第086號)規定,在中國境內,屬於不同獨立法人的母子公司之間提供服務,應按照獨立企業之間公平交易原則確定服務的價格,作為企業正常的勞務費用進行稅務處理。母公司應作為營業收入申報納稅;子公司應憑與母公司簽訂的明確規定提供服務內容、收費標準及金額服務合同(協議)或服務分攤協議、發票等與稅前扣除該項費用相關的材料,作為成本費用在稅前扣除。企業不能提供相關材料的,支付的服務費用不得稅前扣除。

(十)關於匯兌損失的處理

自2008年起,企業發生的匯兌損益,應按照《實施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執行,即企業在貨幣交易中,以及納稅年度終了時將人民幣以外的貨幣性資產、負債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算為人民幣時產生的匯兌損失,除已經計入有關資產成本以及與向所有者進行利潤分配相關的部分外,準予扣除。

(十壹)關於政策性搬遷收入的處理

對企業取得的政策性搬遷收入,因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取得搬遷補償費收入稅務處理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3第115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政策性搬遷收入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第061號)尚未廢止,在上級相關文件明確前,仍維持原有規定執行。

(十二)關於房地產開發企業所得稅處理

1、關於以前年度預售收入余額所得稅處理

①關於以前年度預售收入預征所得稅處理

對2007年底前,外商投資房地產開發企業按規定預征所得稅的預售收入余額,在2008年及以後年度實現銷售收入部分所對應的預繳所得稅額,在實現銷售年度作為已預繳的企業所得稅額。

企業應在年度申報前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以前年度(2007年底前)預繳所得稅的預售收入及預繳所得稅余額,以及當年結轉銷售收入等相關證明資料。

②關於以前年度預售收入預計計稅毛利處理

對內資房地產開發企業,2007年底前按規定納稅調增的預售收入預計計稅毛利額,在2008年及以後年度實現銷售收入部分所對應的預計計稅毛利額,可在年度申報時作納稅調減。

2、有關扣除項目處理:

①預售收入繳納的營業稅金及附加的扣除

自2008年起,房地產開發企業(含內、外資企業)實際繳納的預售收入營業稅金及附加,準予稅前扣除。

②業務招待費的扣除

對原新辦內資房地產開發企業、外商投資房地產企業2007年底前按規定結轉的業務招待費余額,在當年實際發生業務招待費的60%小於當年銷售收入5‰的差額內,在三年內結轉扣除。

自2008年起,對新辦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取得第壹筆開發產品實際銷售收入之前發生的與建造、銷售開發產品相關的業務招待費,可以向後結轉,按稅收規定的標準扣除,但結轉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個納稅年度 。

③對出租房產提取折舊問題

對企業將開發產品用於出租的,凡將開發產品轉為固定資產的,允許按規定扣除其按稅法規定計提的折舊;未轉為固定資產的,其計提的折舊不得在稅前扣除。

(十三)關於納稅人支付的賠款稅前扣除的憑據問題

企業因違反經濟合同而發生的賠款支出,應提供證明其真實性的合法憑證或適當憑據及相關證明材料稅前扣除,否則,不得在稅前扣除。賠款支出的證明材料包括:企業間載有違約賠償條款的購銷合同(協議)、發貨證明(沒有發貨則不需提供)、受償方出具的發生違約情形的證明、索賠證明、及賠款支出的計算依據、支付憑證等。

(十四)關於資產的處理

1、關於固定資產標準、折舊年限和預計殘值率問題

對新老稅法對固定資產標準、折舊年限和預計殘值率規定存在差異的固定資產,基於實體法從舊的原則,為減輕納稅調整的工作量,對2008年1月1日前已購置的資產的稅務處理不再調整。

2、對納稅人取得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折舊年限的確定

企業取得的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可根據適當證據確定新舊程度,再乘上實施條例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來確定剩余的最低折舊年限。對新舊程度的確定,主管稅務機關可要求企業提供具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出具的對該資產新舊程度的鑒定報告據以確定。

3、已交付使用但未辦理竣工決算的房屋建築物的折舊扣除問題

對已實際交付使用但未辦理竣工決算的房屋建築物,可依據在建工程實際發生額(以取得的合法、適當憑證)自該房屋建築物投入使用的次月起,按稅法規定計提的折舊稅前扣除。

4、預計凈殘值的確定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九條規定,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壹經確定,不得變更。自2008年起,企業應對新增的資產,根據其性質和使用情況確定的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率,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十五)關於房屋裝修、裝潢支出的扣除

1、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規定,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是指改變房屋或建築物結構延長使用年限等發生的支出。對房屋的裝修、裝潢,壹般屬於改建支出的壹部分。

2、對租入房屋發生的改建(裝修、裝潢)支出,按照租賃合同約定的剩余租賃期限作為“長期待攤費用”分期攤銷。

3、對已足額提取折舊的房屋發生的改建(裝修、裝潢)支出,按照預計尚可使用年限作為“長期待攤費用”分期攤銷。

4、對尚未提足折舊的房屋、建築物發生的改建(裝修、裝潢)支出,屬於資本化投入,應增加房屋的計稅基礎,對延長使用年限的,應適當延長折舊年限,據此按規定計提的折舊準予稅前扣除。

5、對房屋的裝修、裝潢支出,不適用《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九條對固定資產大修理支出的判斷條件。

(十六)關於資產的折舊和攤銷

《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了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的最低折舊(攤銷)年限,為加強管理,減少稅收和會計的差異,對企業超過稅法規定的最低折舊(攤銷)年限計提折舊(攤銷)的,在稅收上不作調整。

(十七)關於各類準備金支出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提取的各項資產減值準備、風險準備等準備金支出,不得扣除。企業按規定對已作納稅調增的準備金支出,因價值恢復或轉讓處置有關資產而沖銷的準備金,可在沖銷年度作納稅調減。

(十八)開辦費的扣除

對企業發生的開辦費支出,原則上應作為其他長期待攤費用,在不短於三年的期限內均勻攤銷。但對開辦費總額不超過十萬元的,可在開始生產經營年度壹次性稅前扣除。對2007年底前未扣除的開辦費余額,仍按原規定的攤銷年限(5年)計算攤銷額並稅前扣除。

(十九)對2008年前分支機構未彌補的虧損確認問題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2008〕28號規定,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跨地區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場所的,由總機構統壹計算包括企業所屬各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場所在內的全部應納稅所得額、應納稅額。總機構和2007年及以前年度按獨立納稅人計繳所得稅尚未彌補完的虧損2007年及以前年度按獨立納稅人計繳所得稅尚未彌補完的虧損,允許在法定剩余年限內繼續彌補。對分支機構2007年及以前年度按獨立納稅人計繳所得稅尚未彌補完的虧損,總機構納稅人應提供分支機構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註明2003年至2007年未彌補虧損余額等相關證明材料。

(二十)關於借款費用的扣除

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必須取得發票在不超過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部分,準予稅前扣除。

(二十壹)在2008年度發生外資轉內資的企業如何匯算清繳問題

企業因在享受過渡期優惠政策期間變更經濟類型,涉及壹個納稅年度內適用不同所得稅待遇的,可先按稅法規定計算出全年應納稅所得額,再按銷售比例等合理方法計算確定各自應納稅所得額,並據此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十二)關於預提費用處理

企業在納稅年度內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計提的各項預提費用余額,在年度申報前實際發生並取得發票或相關適當憑證的,可在匯繳年度稅前扣除。

(二十三)關於長期股權投資損失扣除問題

企業因收回、轉讓或清算處置股權投資發生的長期股權投資損失,可以在稅前扣除,但在每壹納稅年度扣除的股權投資損失,不得超過當年實現的長期股權投資收益和投資轉讓所得,超過部分可按規定向以後年度結轉扣除。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損失連續向後結轉5年仍不能從股權投資收益和股權投資轉讓所得中扣除的,準予在該股權投資轉讓年度後第6年壹次性扣除。

(二十四)關於公益性捐贈支出的扣除問題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年度利潤總額是指企業依照國家統壹會計制度的規定計算的年度會計利潤。納稅人在計算公益性捐贈扣除額時,對超過會計利潤12%部分的部分,不得扣除,也不能向以後年度結轉。

自2008年5月12日起,對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向汶川地震災區的捐贈,允許在當年繳納企業所得稅前全額扣除。對企業、社會組織和團體捐贈、贊助第29屆奧運會、13屆殘奧會和“好運北京”體育賽事的的資金、物資支出,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予在全額扣除。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費企業單位捐贈、贊助給上海世博局的資金、物資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全額扣除。

(二十五)關於股權轉讓所得、非貨幣性資產投資轉讓所得、債務重組所得和接受捐贈所得的處理

對企業在壹個納稅年度取得的轉讓、處置持有5年以上的股權投資所得、非貨幣性資產投資轉讓所得、債務重組所得和捐贈所得,占當年應納稅所得額50%及以上的,可在不超過5年的期間均勻計入各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

(二十六)關於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的處理

企業將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其非貨幣性資產所有權發生轉移,應分解為按公允價值銷售有關非貨幣性資產和投資兩項經濟業務進行所得稅處理。

(二十七)關於稅前扣除憑證問題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在實際執行中對於應取得發票的支出,發票作為扣除的依據;對於不能取得發票的支出,只要納稅人能夠提供支出的合法性其它憑據,例如合同協議、付款證明等確能證明支出已發生的證明材料,也可作為稅前扣除的依據。

(二十八)關於政府補助的處理

企業取得的來源於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財政補助、補貼、貸款貼息,以及其他各類財政專項資金,以及無償劃撥非貨幣性資產,按照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和財稅(2008)151號文件的規定,除國務院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明確規定的不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原則上應在取得時計入當期收入總額。

無錫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國家稅務局

2008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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