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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期間企業所得稅處理

關於企業籌建期間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事項:

第壹,壹般而言,籌建期是指從企業被批準籌建之日起至開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營業)之日的期間。公司註冊成立之日為工商營業執照上註明的日期,這個時期發生的費用允許作為開辦費稅前扣除。而此間的開辦費是指企業在籌建期發生的費用,包括人員工資、辦公費、培訓費、差旅費、印刷費、註冊登記費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成本的匯兌損益和利息等支出,但此間發生業務招待費、廣告和業務宣傳費,如何進行稅務處理,則應根據情況予以分析審核確認。

第二,企業從事生產經營前發生的籌建費應包括取得工商營業執照前的支出,但取得的發票上名稱應該是《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上註明的公司名稱(企業籌辦處、投資方或經辦人名稱等)。如果發票上名稱與後來註冊公司的名稱不壹致,除非能夠提供充分確鑿證據,證明兩個公司為同壹公司,通常不能稅前扣除。

第三,關於開(籌)辦費的處理。《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幹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規定,新稅法中開(籌)辦費未明確列作長期待攤費用,企業可以在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壹次性扣除,也可按照新稅法有關長期待攤費用的處理規定處理,壹經選定,不得改變。開辦費在開始經營之前不是稅前扣除項目,稅前扣除的扣除日期為開始經營之後日的當年,開始經營之前的年份不能稅前扣除,只能進行歸集。

第四,籌建期間不能計算為虧損年度。《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幹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明確,企業自開始生產經營的年度,為開始計算企業損益的年度。企業從事生產經營之前進行籌建活動期間發生籌建費用支出,不得計算為當期的虧損,應按照國稅函[2009]98號文件第九條規定執行。所以,該企業從事生產經營之前進行籌建活動期間發生籌建費用支出,不得計算為當期的虧損。這裏“企業自開始生產經營的年度”,應是指企業的各項資產投入使用開始的年度,或者對外經營活動開始年度。

第五,企業籌建期間無須進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79號)第三條規定,凡在納稅年度內從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經營),或在納稅年度中間終止經營活動的納稅人,無論是否在減稅、免稅期間,也無論盈利或虧損,均應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本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很明顯,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的主體是在納稅年度內從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經營),或在納稅年度中間終止經營活動的納稅人。企業在籌建期,沒有生產、經營,當然也就不用匯算清繳。就本例而言,該企業無須參加2011年度的匯算清繳,但如果企業的籌建期延續至2012年2月份,並從3月份開始從事生產經營,企業籌建期與開始從事生產經營日期處於同壹年度,則應將2012年度作為壹個匯算清繳期。

第六,籌建期間的業務招待費與廣告費的處理。《關於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幹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明確了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與籌辦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可按實際發生額的60%計入企業籌辦費,並按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可按實際發生額計入企業籌辦費,並按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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