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三十壹條提到: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妥善保管發票。發生發票丟失情形時,應當於發現丟失當日書面報告稅
務機關,並登報聲明作廢。
發票丟失可分為以下幾種情況:壹、發票未開出即丟失;二、發票開出未認證時丟失;三、發票開出並認證時丟失。下面就這幾種情況的處理方法進行描述。
壹、發票未開出就丟失:
1、購票單位應於事發當日書面報告國稅機關,報告內容包括專用發票份數、字軌號碼、蓋章與否等情況;
2、通過國稅機關在《中國稅務報上》刊登“遺失申明”;
3、使用防偽稅控系統開票的壹般納稅人,還應持IC卡到國稅機關辦理電子發票退回手續。
二、發票已開出但未認證時丟失:
這種情況下又分為3種情況:
1、丟失發票聯:①使用專用發票抵扣聯到主管稅務機關(正常)認證;
②將專用發票抵扣聯作為記賬憑證;
③並用專用發票抵扣聯復印件留存備查;
2、丟失抵扣聯:①使用專用發票發票聯到主管稅務機關(正常)認證;
②將專用發票發票聯作為記賬憑證;
③並用專用發票發發票聯復印件
留存備查;
3、丟失發票聯和抵扣聯:
購買方的處理方式:
①購買方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認證;
②銷售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
③認證相符的憑該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及銷售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經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後,可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
開票方的處理方式:
①提供發票復印件;
②開票方稅局開具《丟失增值稅專用發
票已報稅證明單》;
③將兩者交由收票方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後,才可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
三、發票已開出且認證時丟失
這種情形下分為下列3種情況:
1、丟失發票聯:①使用專用發票抵扣聯作記賬憑證;
②使用專用發票抵扣聯復印件留存備查。
2、丟失抵扣聯:①使用專用發票發票聯復印件留存備查;
3、丟失發票聯和抵扣聯:①開票方需要復印發票復印件,並由開票方稅局開具《丟失增值稅專
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
②由收票方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後,才可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
扣憑證。
註意事項
發票未開出即丟失的情況,可能會受到稅務機關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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